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8年度,141號
TPDM,98,訴緝,141,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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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
字第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2年10月間因缺錢花用,又其友人「黃佳山」 宣稱由其出面擔任公司負責人,即可提供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其自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 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隨意提供 自己身分資料予他人作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 成立空頭公司,進而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之方式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卻仍不違背其本意,與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黃佳山」之成年男子,及實際負責明運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明運公司」)開立發票業務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成年人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提供其國民身份證影本 予「黃佳山」持往辦理明運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 2 段91巷2 號1 樓)之設立登記,復由「黃佳山」帶同乙○ ○前往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及前往銀行開立公司帳戶 ,以設立明運公司,且由乙○○掛名擔任明運公司負責人, 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實際負責開立該公司發票業務之人即自92年11月起至93年4 月止,連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共80紙〔發票號碼、買受人、金額等均如附表一、二所示, 所填寫不實銷售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4,186,468元〕 ,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公司,充作附表一、二所示各該 公司向明運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一、二所示各該 公司人員即持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7 、9 至44所示79紙 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又因其中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均為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之進、銷貨 行為,本即無庸課徵營業稅,是其實際僅幫助附表一所示11 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合計1,047,577 元得逞。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本案證人顧國良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業 經其於證述前具結,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 供之情形,且據做成證述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 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 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均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2 款定有明文。查卷附之明運公司設立登記資 料、稅籍資料查詢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 單 (進、銷項)、 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 (銷項部分)、 進 銷項統一編號建檔清單、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資料 等件,均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卷附之明運公司 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則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經查上開文書均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經查,證人卷附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明運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 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明運工程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均為國稅局人員於審判外做成之書面報告,屬傳聞證據,且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情形,又檢察 官、被告均已知悉該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於作成時亦無任何不 適當之情況,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故上開證 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乙○○坦承不諱,又查: ㈠被告擔任明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曾經前往臺北市國稅局 萬華稽徵所核對負責人身分,並在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卡上簽 名,及被告有親自前往永豐商業銀行開立公司帳戶等情,並 據證人顧國良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二卷第66頁),且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6年9 月11日財北國稅萬華 營業字第0960012854號函所附之明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卡影 本2 紙、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6年10月9 日永豐銀西門分 行(096) 字第00072 號函所附之開戶基本資料、明運公司 稅籍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偵一 卷第124 、125 、129 至133 、16至19、23至26頁)。 ㈡又明運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公司行號並無任何交易之 事實,惟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 該公司,又附表一所示各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有持附表一 所示各該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金額,致生 逃漏稅捐結果〔另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有持其中附表二編號 1 至7 、9 至44所示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惟均為虛設行 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詳後述)〕等情節,則有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明運公司虛設行 號相關資料分析表、明運公司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專案申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 (進、銷項)、 營業稅進銷 項查核統計 (銷項部分)、 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明運工程有 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進銷項統一編號建檔清單、留 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資料等件在卷可證(見偵一卷第 2 至11、91至113頁)。
㈢綜上,足認為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認定事 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就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 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㈠本案被告犯前揭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 95年7 月1 日施行,經查: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新法規定為:「二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 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 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 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



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刑法規定對於被告 較為有利。
2.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 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 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3.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行為人所 犯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而依 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4.又關於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 折算後,最低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依修正後刑法 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較 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5.又按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 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 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 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 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是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 正後刑法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 前刑法第68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 果,以修正前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綜上,關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依修正後刑法規定,對 被告較有利,惟有關罰金刑之最低額及罰金刑之加重,則 仍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且依修正前刑法規定 ,被告所為前開多次犯行,尚得分別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行為時 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就被告所犯前揭犯行,自應整體 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
7.至於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若 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 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



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 倍至10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又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修正,刑法 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 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 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 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 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6月20日至94年1 月7 日新 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該規定 之實質內涵與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 定並無不同,是以並無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 明。
㈡又查,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佈,於同年5 月26 日生效,該法第71條第1 款刑度由「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 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 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規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 )。本案被告應「黃佳山」之邀約,自92年10月23日起掛名 擔任新設立之明運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商 業負責人,又嗣後隨即由實際負責開立該公司發票業務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填內容不實 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 稅捐機關扣抵營業稅,且實際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逃 漏營業稅得逞(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則無逃漏營業稅之問 題,詳後述),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佳山」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實際負責開立 明運公司發票業務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多次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如附表一所示多次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



間緊接,分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 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公共危險等前科,素 行難稱良好,竟又貪圖5 萬元之利益,同意擔任人頭負責人 ,使不肖人士得利用虛設之明運公司名義,虛開金額達34,1 86,468之發票元予他人,於扣除虛設行號之後,實際幫助逃 漏稅金額達1,047,577 元,嚴重妨礙稅捐徵納正確性及公平 性且影響國家稅收,並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 良好等情,及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10 月 ,以資懲警。
㈢又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減刑基 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 外情形,又按前揭減刑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情形,按法條 文義,應限於該條例施行前發布通緝,施行後始緝獲到案者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85 號判決、97年度臺非字第25 9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前經檢察官傳拘無著,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2 月13日以97年甲○盛偵結 緝字638 號發布通緝,於97年7 月18日緝獲到案而撤銷通緝 ,於起訴後又經本院傳拘未到,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北院 隆刑鴻緝字1124號發布通緝,98年8 月28日緝獲到案後撤銷 通緝等情,有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書稿、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本院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歸案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97年度訴 字第2011號案卷第28、29頁,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41 號案 卷一第32、33頁,偵一卷第169 至171 頁,偵二卷第1 至9 、19頁),因被告係於減刑條例施行之後始經發布通緝,並 非於施行前通緝、施行後到案,是被告並無同條例第5 條不 得減刑規定之適用。從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 1 。
㈣再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減刑為 有期徒刑5 月,依法即符合刑法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又被告 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 過,於同年2 月2 日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前段規定,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 1 日,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以 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爰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編號9 至44 所示之不實交易憑證交付予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行號充當進 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必須有逃漏應 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經查:附表二所示開立 交易憑證之對象包括:沂峰實業有限公司、日雄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正彥興業有限公司至輝企業社等公司行號,經查 均屬於虛設行號一節,有上開各該公司行號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名冊(見本院98年度 訴緝字第141 號案卷二第14、20、22、25頁,偵一卷第104 頁),難認上開各該公司有實際營業而進、銷商品或勞務之 事實,依法本無營業稅可言,是被告開立附表二編號1 至7 、9 至44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顯不生幫助逃漏營業稅 之結果,核與稅捐稽微法第43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從而,被 告被訴此部分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尚屬不能成立,惟按公訴 意旨認此部份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 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 條 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7 條、第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佈)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買受人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 01 │力甲營造股份有限│93年02月│XW00000000 │3,122,900 │156,145元 │
│ │公司 │ │ │元 │ │
├──┼────────┼────┼──────┼─────┼───────┤
│ 02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92年12月│WW00000000 │270,000元 │13,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03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93年2月 │XW00000000 │282,857元 │14,14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04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93年3月 │YW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05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93年4月 │YW00000000 │4,623,846 │231,192元 │
│ │公司 │ │ │元 │ │
├──┼────────┼────┼──────┼─────┼───────┤
│ 06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463,900 元│23,195元 │
├──┼────────┼────┼──────┼─────┼───────┤
│ 07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481,600 元│24,080元 │
├──┼────────┼────┼──────┼─────┼───────┤
│ 08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512,000 元│25,600元 │
├──┼────────┼────┼──────┼─────┼───────┤
│ 09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47,100元 │23,505元 │
├──┼────────┼────┼──────┼─────┼───────┤
│ 10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472,400 元│23,620元 │
├──┼────────┼────┼──────┼─────┼───────┤
│ 11 │興鴻旭工程有限公│93年03月│YW00000000 │900,000元 │45,000元 │
│ │司 │ │ │ │ │
├──┼────────┼────┼──────┼─────┼───────┤
│ 12 │精益工程有限公司│93年04月│YW00000000 │899,800 元│44,990元 │
├──┼────────┼────┼──────┼─────┼───────┤
│ 13 │日上藝術有限公司│93年04月│YW00000000 │465,000 元│23,250元 │
├──┼────────┼────┼──────┼─────┼───────┤
│ 14 │日上藝術有限公司│93年04月│YW00000000 │463,000 元│23,150元 │
├──┼────────┼────┼──────┼─────┼───────┤
│ 15 │日上藝術有限公司│93年04月│YW00000000 │472,000 元│23,600元 │
├──┼────────┼────┼──────┼─────┼───────┤
│ 16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275,502元 │13,775元 │
│ │公司 │ │ │ │ │
├──┼────────┼────┼──────┼─────┼───────┤
│ 17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408,000元 │20,400元 │
│ │公司 │ │ │ │ │
├──┼────────┼────┼──────┼─────┼───────┤
│ 18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270,000元 │13,500元 │
│ │公司 │ │ │ │ │
├──┼────────┼────┼──────┼─────┼───────┤
│ 19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公司 │ │ │ │ │
├──┼────────┼────┼──────┼─────┼───────┤
│ 20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174,395元 │8,720元 │




│ │公司 │ │ │ │ │
├──┼────────┼────┼──────┼─────┼───────┤
│ 21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40,000元 │17,000元 │
│ │公司 │ │ │ │ │
├──┼────────┼────┼──────┼─────┼───────┤
│ 22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42,000元 │17,100元 │
│ │公司 │ │ │ │ │
├──┼────────┼────┼──────┼─────┼───────┤
│ 23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673,200元 │33,660元 │
│ │公司 │ │ │ │ │
├──┼────────┼────┼──────┼─────┼───────┤
│ 24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40,500元 │17,025元 │
│ │公司 │ │ │ │ │
├──┼────────┼────┼──────┼─────┼───────┤
│ 25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40,000元 │17,000元 │
│ │公司 │ │ │ │ │
├──┼────────┼────┼──────┼─────┼───────┤
│ 26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693,728元 │34,686元 │
│ │公司 │ │ │ │ │
├──┼────────┼────┼──────┼─────┼───────┤
│ 27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270,000元 │13,500元 │
│ │公司 │ │ │ │ │
├──┼────────┼────┼──────┼─────┼───────┤
│ 28 │中砂實業股份有限│93年04月│YW00000000 │300,465元 │15,023元 │
│ │公司 │ │ │ │ │
├──┼────────┼────┼──────┼─────┼───────┤
│ 29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31,290元 │1,565元 │
├──┼────────┼────┼──────┼─────┼───────┤
│ 30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98,500元 │4,925元 │
│ │公司 │ │ │ │ │
├──┼────────┼────┼──────┼─────┼───────┤
│ 31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88,000元 │4,400元 │
│ │公司 │ │ │ │ │
├──┼────────┼────┼──────┼─────┼───────┤
│ 32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98,000元 │4,900元 │
│ │公司 │ │ │ │ │
├──┼────────┼────┼──────┼─────┼───────┤
│ 33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93年01月│XW00000000 │92,600元 │4,630元 │
├──┼────────┼────┼──────┼─────┼───────┤
│ 34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93年01月│XW00000000 │451,600 元│22,580元 │




├──┼────────┼────┼──────┼─────┼───────┤
│ 35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93年01月│XW00000000 │307,900 元│15,395元 │
├──┼────────┼────┼──────┼─────┼───────┤
│ 36 │昱春營造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887,756 元│44,388元 │
└──┴────────┴────┴──────┴─────┴───────┘
附表二:
┌──┬────────┬────┬──────┬─────┬───────┐
│編號│ 買受人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 01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93年1 月│XW00000000 │441,070 元│無(虛設行號)│
├──┼────────┼────┼──────┼─────┼───────┤
│ 02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93年1 月│XW00000000 │781,158 元│無(虛設行號)│
├──┼────────┼────┼──────┼─────┼───────┤
│ 03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93年2 月│XW00000000 │770,528 元│無(虛設行號)│
├──┼────────┼────┼──────┼─────┼───────┤
│ 04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93年2 月│XW00000000 │684,368 元│無(虛設行號)│
├──┼────────┼────┼──────┼─────┼───────┤
│ 05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1 月│XW00000000 │360,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06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324,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07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342,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08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1月 │XW00000000 │342,000元 │無(未申報扣抵│
│ │公司 │ │ │ │,且為虛設行號│
│ │ │ │ │ │) │
├──┼────────┼────┼──────┼─────┼───────┤
│ 09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01月│XW00000000 │306,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10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02月│XW00000000 │288,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11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93年02月│XW00000000 │360,000元 │無(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12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237,150 元│無(虛設行號)│




├──┼────────┼────┼──────┼─────┼───────┤
│ 13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7,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14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199,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15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88,400元 │無(虛設行號)│
├──┼────────┼────┼──────┼─────┼───────┤
│ 16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499,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17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43,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18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W00000000 │11,1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19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85,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0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82,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1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265,050 元│無(虛設行號)│
├──┼────────┼────┼──────┼─────┼───────┤
│ 22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45,123元 │無(虛設行號)│
├──┼────────┼────┼──────┼─────┼───────┤
│ 23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73,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4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510,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5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218,656 元│無(虛設行號)│
├──┼────────┼────┼──────┼─────┼───────┤
│ 26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297,600 元│無(虛設行號)│
├──┼────────┼────┼──────┼─────┼───────┤
│ 27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95,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8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58,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29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144,837 元│無(虛設行號)│
├──┼────────┼────┼──────┼─────┼───────┤
│ 30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67,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31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273,714 元│無(虛設行號)│
├──┼────────┼────┼──────┼─────┼───────┤
│ 32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48,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33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16,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34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WW00000000 │58,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35 │至輝企業社 │92年11月│WW00000000 │199,800 元│無(虛設行號)│
├──┼────────┼────┼──────┼─────┼───────┤
│ 36 │至輝企業社 │92年11月│WW00000000 │799,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37 │至輝企業社 │92年11月│WW00000000 │757,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38 │至輝企業社 │92年11月│WW00000000 │763,000 元│無(虛設行號)│
├──┼────────┼────┼──────┼─────┼───────┤
│ 39 │至輝企業社 │92年11月│WW00000000 │99,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40 │至輝企業社 │92年12月│WW00000000 │119,880 元│無(虛設行號)│
├──┼────────┼────┼──────┼─────┼───────┤
│ 41 │至輝企業社 │92年12月│WW00000000 │379,195 元│無(虛設行號)│
├──┼────────┼────┼──────┼─────┼───────┤
│ 42 │至輝企業社 │92年12月│WW00000000 │448,500 元│無(虛設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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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上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