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3496號),本院受理後(98年度簡字第3084號),
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94年間起召 集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由其擔任會首邀集會員參加如 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各互助會,每會會金均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採外標制,在其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路○段222 號1樓工作處所內開標,其中附表二之互助會,虛列戊○○ 為會員參加一會,附表三之互助會,則虛列劉鼎豪、沈靖、 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為會員各參加一會,並虛列易永恆 為二會(實際僅參加一會),附表五之互助會則虛列楊東、 沈靖為會員各參加一會,附表六之互助會則虛列甲○○、曾 菊蓮為會員各參加一會。在會期進行中,被告因為己身資金 週轉所需,竟以下列冒標方式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支應: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 在主持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互助會開標時,連續冒用蔡炳 星、沈靖、劉亞民、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名義,書寫 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各 該如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 ,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 被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冒標日期、標金及向活會會 員詐取的會款,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此部分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確定 )。
㈡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在主持附表二、附表三編號7至11、附表四、五、六所 示互助會開標時,冒用各該會員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 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附表二至六所示之 各該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各該活會會 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名義 人及活會會員(冒標日期、標金及向活會會員詐取的會款 ,詳如附表三編號7至11、附表四、五、六所示,此部分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上訴字第5483 號 判決確定)。
㈢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冒標附表一編號2及5之互助會蔡炳星等人(詳附表三)名 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此部分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確 定),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丙○、丁○○佯稱是該會員 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 於丙○及丁○○。另於附表一所示編號6之互助會,冒用 曾菊蓮、易永恆等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 意而行使之,詐騙各該活會會員丁○○等人,在得標後, 向活會會員丁○○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 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丁○○。總計:如 附表一所示編號2之互助會,丙○自94年9月1日至96年10 月1日為止,共繳納39萬6550元。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之互 助會,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共繳納13 萬 9900元。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之互助會,丁○○自94年9 月1日至96年5月2日為止,共繳納42萬6550元。如附表一 所示編號5之互助會,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 ,共繳納44萬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 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 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民 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 ,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 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 ,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之對象,應僅限於未得標之會員 ,對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 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查:
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於附表二之互助 會,虛列戊○○為會員參加一會,附表三之互助會,則虛 列劉鼎豪、沈靖、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為會員各參加 一會,並虛列易永恆為二會(實際僅參加一會),附表五 之互助會則虛列楊東、沈靖為會員各參加一會,附表六之 互助會則虛列甲○○、曾菊蓮為會員各參加一會。在會期
進行中,被告因為己身資金週轉所需,竟以下列冒標方式 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支應: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 ,在主持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互助會開標時,連續冒用 蔡炳星、沈靖、劉亞民、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名義 ,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 ,即向各該如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 而施以詐術,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 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
2.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在主持附表二、附表三編號7至11、附表四、五、 六所示互助會開標時,冒用各該會員名義書寫標單表示 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附表二至 六所示之各該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 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 被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 97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認定屬實,並依此判決被告犯刑 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年10月,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 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被告緩刑5年,該判決於98年4月2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不察,率就業經判決確定之 上開犯罪事實於98年6月30日再行起訴,自應無免訴之諭 知。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冒標附表一編號2及5 之互助會蔡炳星等人(詳附表三)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 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丙○、丁 ○○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 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丙○及丁○○。」,認被告涉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於附表三(即附 表一編號2)所示互助會中冒用蔡炳星、沈靖、劉亞民、 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王華治、楊東、陳麗惠、曾菊 蓮、甲○○等11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 行使之,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丙○、丁○○等人佯稱是 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 生損害於丙○、丁○○等活會會員等情,業經前述臺灣高 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細繹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核不過係前述㈠臺灣高等法院97
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改寫而已, 檢察官疏未注意,復謂此部分被告另成立犯罪云云,自非 有據,亦應為免訴之諭知;又被告於附表六(即附表一編 號5)所示互助會中冒用劉鼎豪、王宗義、曾菊蓮、徐昌 府等4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 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丁○○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 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丁○○ 等活會會員等情,亦經前述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 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至證人丙○雖主張其亦為該會 之活會會員等語(見他卷第44頁、偵卷第28頁),並據提 出互助會單1份為證(見他卷第6頁),然所述縱令屬實, 亦係前述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 定事實是否正確無訛之問題爾,本院無權再對前述已經確 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另為實體判決,自亦應為免訴之諭知 。又告訴人丙○、丁○○就附表一編號2、5之互助會共繳 納之會金,核非等同於告訴人丙○、丁○○之受詐欺金額 ,已經說明如前,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此部分 之記載,與本案無關,亦此敘明。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又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編號6 之互助會,冒用曾菊蓮、易永恆等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 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詐騙各該活會會員丁○○等 人,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丁○○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 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丁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查:被 告確有於95年3月1日冒用易永恆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 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並以3200元得標,詐騙易永恆、 劉鼎豪、王宗義、徐昌府、林玉碧、童秀鳳、陳宜華、李 莉莉、曾菊蓮、徐麗英、莊俐慧、姬心蘭、甲○○、張贊 宗、戊○○、鄭慕蓉、陳昕明、陳麗惠、丁○○等19名活 會會員共44萬0800元,但並未冒用曾菊蓮名義投標等情, 業據被告坦承無諱,並經證人即為曾菊蓮處理上開互助會 全部事宜之曾菊蓮之夫甲○○、證人即借用易永恆名義參 加上開互助會之易永恆岳父戊○○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 98年10月15日審判筆錄),且為告訴人丁○○所是認,復 有卷附儲蓄互助會單1紙可稽,已堪認定。然被告此部分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為95年3月1日 ,係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前所為,且被告另有於同日就 附表三之互助會冒標王宗義之會份,亦經前述臺灣高等法 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屬實,是應認被告
此部分犯行與前述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 定判決認定之犯行係屬連續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依照前揭 說明,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 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本院自亦應諭知 免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犯行,前均經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或為上述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不察,率爾起 訴,依照前揭說明,自應為免訴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虹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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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互助會單│ 互助會之 │人數│ 會員名單 │
│ │ 提供者 │ 起迄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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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東 │94年05月02日起│27人│01莊仕慧、02莊俐慧、03伍慕伊、04張月玲、05劉鼎豪│
│ │ │96年07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陳聰蘭、08呂文萍、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玲、12謝湘芸、13趙莉莉、14楊文芬、15何啟增│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林蓉蓉│
│ │ │ │ │21林蓉蓉、22林菁菁、23甲○○、24曾菊蓮、25易永恆│
│ │ │ │ │26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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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陳麗惠 │94年05月02日起│26人│01莊仕慧、02莊俐慧、03伍慕伊、04張月玲、05劉鼎豪│
│ │ │96年06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陳聰蘭、08呂文萍、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玲、12謝湘芸、13趙莉莉、14楊文芬、15何啟增│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林蓉蓉│
│ │ │ │ │21林蓉蓉、22林菁菁、23甲○○、24曾菊蓮、25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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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甲○○ │94年09月01日起│26人│01徐昌府、02莊俐慧、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6年10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戊○○、08丁○○、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楊玉芬、13丙 ○、14徐永勳、15沈 靖│
│ │ │ │ │16張月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母敏慧、22譚莎莉、23甲○○、24曾菊蓮、25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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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楊東 │94年09月01日起│27人│01徐昌府、02莊俐慧、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6年11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戊○○、08丁○○、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楊玉芬、13丙 ○、14徐永勳、15沈 靖│
│ │ │ │ │16張月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母敏慧、22譚莎莉、23甲○○、24曾菊蓮、25易永恆│
│ │ │ │ │26易永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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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陳麗惠 │96年02月02日起│22人│01沈 靖、02莊俐慧、03伍慕伊、04戊○○、05劉鼎豪│
│ │ │97年11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王華治、08姬心蘭、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程春正、12謝湘芸、13曹秉謙、14徐麗英、15蔡炳星│
│ │ │ │ │16劉亞民、17王宗義、18呂建基、19甲○○、20曾菊蓮│
│ │ │ │ │21易永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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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陳麗惠 │96年05月01日起│26人│01徐昌府、02秦 華、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8年06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唐玫華、08唐蘊華、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程春正、13秦 華、14劉愛玲、15沈 靖│
│ │ │ │ │16齊錫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楊文芬、22張月玲、23甲○○、24曾菊蓮、25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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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陳麗惠 │96年05月01日起│23人│01王宗義、02劉鼎豪、03姬新蘭、04齊錫玲、05楊雅惠│
│ │ │98年03月01日止│ │06陳麗惠、07陳聰蘭、08丁○○、09尹碧波、10李莉莉│
│ │ │ │ │11陳晰明、12徐昌府、13陳宜華、14陳宜華、15童秀鳳│
│ │ │ │ │16曾國泰、17蔡炳星、18伍慕伊、19戊○○、20甲○○│
│ │ │ │ │21曾菊蓮、22易永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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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丁○○ │94年11月01日起│23人│01王宗義、02劉鼎豪、03姬心蘭、04鄭慕蓉、05莊俐慧│
│ │ │96年9月01日止 │ │06林玉碧、07張贊宗、08丁○○、09陳麗惠、10李莉莉│
│ │ │ │ │11陳晰明、12徐昌府、13陳宜華、14陳宜華、15童秀鳳│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曹秉謙、19戊○○、20甲○○│
│ │ │ │ │21曾菊蓮、22易永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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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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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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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東 │95年9月1日 │3,6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陳麗惠、楊東、謝│
│ │ │ │ │湘玲、謝湘芸、趙莉│
│ │ │ │ │莉、何啟增、林蓉蓉│
│ │ │ │ │(2會份)、林菁菁 │
│ │ │ │ │,共計23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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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連會首共計27人。 │
│起迄時間:94年5月2日起至96年6月2日止。 │
│開標日期:每月1日。 │
│會員姓名:莊仕慧、莊俐慧、伍慕伊、張月玲、劉鼎豪、王華治、陳聰蘭│
│、呂文萍、陳麗惠、楊東、謝湘玲、謝湘芸、趙莉莉、楊文芬、何啟增、│
│徐麗英、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林蓉蓉(2會份)、林菁菁、甲○○ │
│、曾菊蓮、易永恆、戊○○(虛列的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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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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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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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炳星 │94年10月1日 │2,950元 │活會會員為徐昌府、│
│ │ │ │ │莊俐慧、呂建基(2 │
│ │ │ │ │會份)、王華治、應│
│ │ │ │ │阿清、丁○○、陳麗│
│ │ │ │ │惠、楊東、謝湘芸、│
│ │ │ │ │楊玉芬、丙○、徐永│
│ │ │ │ │勳、張月玲、曹秉謙│
│ │ │ │ │、母敏慧、譚莎莉、│
│ │ │ │ │甲○○、曾菊蓮、易│
│ │ │ │ │永恆,共計459,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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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靖 │94年11月1日 │3,100元 │活會會員為徐昌府、│
│ │ │ │ │莊俐慧、呂建基(2 │
│ │ │ │ │會份)、王華治、應│
│ │ │ │ │阿清、丁○○、陳麗│
│ │ │ │ │惠、楊東、謝湘芸、│
│ │ │ │ │楊玉芬、丙○、徐永│
│ │ │ │ │勳、張月玲、曹秉謙│
│ │ │ │ │、母敏慧、譚莎莉、│
│ │ │ │ │甲○○、曾菊蓮、易│
│ │ │ │ │永恆,共計462,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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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亞民 │95年1月1日 │3,8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戊○○、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53,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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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鼎豪 │95年2月1日 │4,0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戊○○、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5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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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宗義 │95年3月1日 │4,2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戊○○、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60,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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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易永恆 │95年4月1日 │4,2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戊○○、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60,750元。 │
├──┼─────┼──────┼──────┼─────────┤
│7 │王華治 │95年7月1日 │3,7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戊○○、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丙○、徐│
│ │ │ │ │永勳、張月玲、母敏│
│ │ │ │ │慧、譚莎莉、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
│ │ │ │ │共計40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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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東 │95年12月1日 │3,8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丁○○、陳│
│ │ │ │ │麗惠、楊東、謝湘芸│
│ │ │ │ │、丙○、母敏慧、王│
│ │ │ │ │志健、曾菊蓮、易永│
│ │ │ │ │恆,共計309,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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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麗惠 │96年2月1日 │2,950元 │活會會員為呂建基(│
│ │ │ │ │2會份)、王華治、 │
│ │ │ │ │丁○○、陳麗惠、楊│
│ │ │ │ │東、謝湘芸、丙○、│
│ │ │ │ │母敏慧、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27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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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曾菊蓮 │96年5月1日 │2,000元 │活會會員為呂建基、│
│ │ │ │ │、王華治、陳麗惠、│
│ │ │ │ │楊東、謝湘芸、丙○│
│ │ │ │ │、母敏慧、甲○○、│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220,000元。 │
├──┼─────┼──────┼──────┼─────────┤
│11 │甲○○ │96年9月1日 │2,000元 │活會會員為王華治、│
│ │ │ │ │陳麗惠、楊東、謝湘│
│ │ │ │ │芸、甲○○、曾菊蓮│
│ │ │ │ │、易永恆,共計 │
│ │ │ │ │15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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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連會首共計26人。 │
│起迄時間:94年9月1日起至96年10月1日止。 │
│開標日期:每月1日。 │
│會員姓名:徐昌府、莊俐慧、呂建基(2會份)、劉鼎豪(虛列的會員) │
│、王華治、戊○○、丁○○、陳麗惠、楊東、謝湘芸、楊玉琴、丙○、徐│
│永勳、沈靖(虛列的會員)、張月玲、蔡炳星(虛列的會員)、劉亞民(│
│虛列的會員)、王宗義(虛列的會員)、曹秉謙、母敏慧、譚莎莉、王志│
│健、曾菊蓮、易永恆(參加1會份,虛列為2會份)。 │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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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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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炳星 │96年3月2日 │3,0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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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鼎豪 │96年4月2日 │3,2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8,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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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宗義 │96年5月2日 │3,0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4,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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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華治 │96年6月2日 │3,4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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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秉謙 │96年7月2日 │3,4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2,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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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沈靖 │96年8月2日 │3,8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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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菊蓮 │96年9月2日 │3,6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6,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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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亞民 │96年10月2日 │4,0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甲○○、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5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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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連會首共計22人。 │
│起迄時間:96年2月2日起至97年11月2日止。 │
│開標日期:每月2日。 │
│會員姓名:沈靖、莊俐慧、伍慕伊、戊○○、劉鼎豪、王華治(2會份) │
│、姬心蘭、陳麗惠、楊東、程春正、謝湘芸、曹秉謙、徐麗英、蔡炳星、│
│劉亞民、王宗義、呂建基、甲○○、曾菊蓮、易永恆。 │
└────────────────────────────────┘
附表五
┌──┬─────┬──────┬──────┬─────────┐
│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
│1 │蔡炳星 │96年6月1日 │4,150元 │活會會員為徐昌府、│
│ │ │ │ │秦華(2會份)、呂 │
│ │ │ │ │建基(2會份)、劉 │
│ │ │ │ │鼎豪、王華治、唐玫│
│ │ │ │ │華、唐蘊華、陳麗惠│
│ │ │ │ │、謝湘芸、程春正、│
│ │ │ │ │劉愛玲、齊錫玲、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