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3號
98年度訴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景珍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昆爐
被 告 何仕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
字第八七七四號、第八七七五號),及由檢察官就被告介禾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起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九四號),暨就
被告謝昆爐移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九五號、第一八一
九○號、第二一四七五號、第一八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景珍、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謝昆爐、何仕賢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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