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乙○○
(另送臺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丙○○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99號違反法院
組織法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第3次請求楊院長依法命法官自行 迴避暨裁定移轉士林地院管轄狀(孫萍萍法官)」所載(如 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法院組 織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6026 號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98年度簡字第2438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由本院前 法官孫萍萍受案審理(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99號)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易字第1699號案卷查核無訛,惟本案原 承審法官孫萍萍業已調職,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孫萍萍法官已非本案承審法官,被告丙○○等三人聲請孫萍 萍法官迴避,顯無實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