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五二五二號、第一五二五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三七號 地下樓、甲○○所經營之「書田文化廣場」內,趁甲○○疏 未注意之際,趁機竊取該店內置於書架上如附表所示之漫畫 書五本(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五百二十元),得手後置 於其隨身之手提袋內,嗣於丙○○離去該店後,甲○○發覺 店內書架上之漫畫書短少,旋即追出店外將丙○○攔下,並 報警處理,而自丙○○之手提袋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漫畫書 。
二、丙○○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十六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 松山區○○路○段與寧安路口,徵得乙○○同意以其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二D-五二九號營業小客車免費搭載其至醫院就 醫而上車後,見乙○○車上置物箱內有新臺幣(下同)九千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乙○○疏未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之,得手後旋即將九千元塞入其右腳穿著之襪子內。 嗣因乙○○發覺現金短少,察覺有異,即將該車開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三、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之認定:
上開事實一、二之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告訴人 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證人甲○○部分,臺北地檢署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二號卷第九頁至第十一頁參照;證 人乙○○部分,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六號
卷第七頁至第九頁參照),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二紙、贓物 認領保管單二紙、照片二張等件附卷可稽(臺北地檢署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二號卷第十六頁、第二二頁、第二三 頁,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六號卷第十九頁至第二一頁 參照),且被告丙○○亦於本院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行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程序 筆錄參照),是依㈠證人甲○○之證述、㈡證人乙○○之證 述、㈢扣押物品目錄表二紙、㈣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㈤照 片二張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 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上述自白 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上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 認定被告確有為上述竊盜二次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 罪。被告上揭二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竊盜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竟不思悔改,而 於三日內二度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然 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書名 │
├──┼──────────┤
│ 一 │爹地鬧雙胞1 │
├──┼──────────┤
│ 二 │爹地鬧雙胞2 │
├──┼──────────┤
│ 三 │新條真由最愛精選 │
├──┼──────────┤
│ 四 │渡瀨悠宇最愛精選 │
├──┼──────────┤
│ 五 │北川美幸最愛精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