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怡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媛
被 告 協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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