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更(一)字,96年度,3號
TPDM,96,附民更(一),3,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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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l○○○○○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g○○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k○○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丙 ○
被   告 黃
      王
被   告 宙○○
      宇○○
      L○○
      H○○
      Q○○
      U○○
      戊○○
      K○○
      W○○
      戌○○
      丑○○
      S○○
      X○○
      乙○○
      申○○
      B○○
      a○○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癸○○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訴院審議委員會
代 表 人 Z○○
被   告 丁○○
      子○○
      庚○○
      酉○○
      玄○○
      J○○
      P○○
      R○○
      T○○
      b○○
被   告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代 表 人 黃○○
被   告 E○○  (身分不
      未○○  (身分不
      寅○○  (身分不
      A○   (身分不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代 表 人 e○○
被   告 辛○○
      i○○
      巳○○
      壬○○
      O○○
      V○○
      地○○
      M○○
      f○○
      h○○
      卯○○
      洪伯延
      I○○
      c○○
      G○○
被   告 j○○
      Y○○
      D○○
             臺北
      甲○○
      N○○
      d○○
      辰○○
被   告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 上1 人
代 表 人 C○○
被   告 午○○
      天○○
      亥○○
      F○○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
害賠償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附民字第451 號、96年度重附民字
第2 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
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96年度重附
民上字第14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天○○亥○○j○○Y○○D○○己○○甲○○k○○N○○、F ○○、丙○、辰○○d○○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C○ ○、午○○黃○○等人被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刑事 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 自應予以駁回。而上列其餘被告等人係原告主張依民法負有 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被告天○○亥○○j○○Y○○D○○己○○甲○○k○○N○○F○○、丙 ○、辰○○d○○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C○○、午○ ○、黃○○等人部分既經駁回,則自訴人請求上列其餘被告 等人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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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