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524,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