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677號
PCDV,91,訴,1677,200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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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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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