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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