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5號
TCDV,98,訴,105,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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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徐祐偉律師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真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83年6月22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員, 嗣於95年2月間,被告以原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 意,利用訴外人即原告配偶黃秋萍名義成立珍成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珍成公司),將原應屬於被告公司之客戶訂單轉由 珍成公司處理為由,要求原告自動離職,因被告公司不成文 約定,員工入股後離職即視同退股,是原告所持有被告公司 百分之3之股份,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返還股款。又原告因上開在外開設公司之行為,是兩造於 94 年5月19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以為雙 方結算權義之依據,故以原告持股百分之3換算股價為357萬 元,再扣除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項所約定之1,129,1 74元及 第6項所約定之13萬元,而以126萬元計算,故被告應返還原 告股款231萬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所持百分之3之股份應以被告公司 94年度資產結算,及由被告原所擬之切結書草稿觀之,其股 價應為357萬元。又被告雖主張曾於股東會中決議自退股時 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然原告未表異議,乃擔心如反 對則職務不保,是充其量僅能解釋為係單純之沉默,不得即 謂兩造就退股方式達成合意,故被告以此片面退股股價計算 方式,原告自不受其拘束。復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之賠償



本係以原告私自營業「所得利潤」為計算方式,不含竊取自 被告公司之貨品金額,因此,被告竟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7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刑事確定判決附表2、3列入計算, 並無理由,且營業有成本之支出應予扣除。再系爭協議書第 3條第6項之約定實為懲罰性違約金,故與系爭協議書第3條 第1項約定相對照,顯為一事二罰,而有重複求償之嫌;又 因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之約定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之意義, 故被告就此所主張之違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另關於向 被告借款60萬元部分,被告僅提出原告於93年10月1日所出 具之30萬元借據,其餘所提出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另有借款30 萬元存在。其次被告謂系爭借款未定返還期限,以98年2月 19 日答辯狀為催告返還之意思表示,請求原告應給付自95 年3 月1日起至98年2月止之利息52,926元,然此顯與民法第 478 條之規定不符,而屬前後矛盾。末者,有關被告所經營 者為自行車工具及氣動工具之買賣,其中關於瞭解產品及銷 售技術、認識客戶等,均得以通常學習方法獲得,無獨特之 知識或營業秘密可言;又被告公司之客戶資料,未經嚴格控 管,員工得自由取得;且被告公司之進價、售價,本隨市場 供需及原物料價格調整波動,亦非屬營業秘密,是以,兩造 於94年7月15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第9 條之約定顯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有關競業禁止之要件,應認違 反公共秩序而無效,從而,被告自不得據此約定而向原告請 求違約金。再者,「車貼」係被告補貼員工自費購車之對價 ,而「產品獎金」則是係於員工銷售被告公司特定之某項產 品時,用以獎勵員工之用,非屬常態性支付,故此兩者不應 列入薪資計算。
貳、被告則以:依被告公司不成文之約定,員工離職即視同退股 ,再依被告公司股東會決議退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 額,因此,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百分之3股份,以被告公司94 年度資產為結算應為3,147,000元。又被告以下列次序債權 為抵銷抗辯:⑴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項之1,129,174元及同 條第6項之13萬元,合計1,259,174元,得依系爭協議書第3 條第7項先由原告之股金中扣除;⑵次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 6 項後段約定,被告於系爭協議書後,查出原告隱瞞而未據 實坦承之私自營業及竊取被告公司貨品差額10倍賠償金額 5,419, 380元之債權,亦得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7項先由原 告之股金中扣除;⑶被告對於原告之消費借貸本金60萬元及 自95年3月至98年9月3日之利息60,029元之債權;⑷依系爭 勞動契約第9條約定,請求原告賠償之競業禁止違約金973, 952元之債權。準此,原告離職時,其股權之現金價額為2,



517,600元,經被告以前揭債權為抵銷,原告已無餘額得請 求返還,其訴顯無理由。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一)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百分之3之股份。
(二)原告於95年2月18日離職,離職即退股時其持有被告公司 之股款價額為357萬元。
(三)兩造於94年5月19日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於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之內容有「1.丙○○須歸還92年7月至94年4月份之 薪水、獎金及紅利共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 肆元整。6.私自營業之實際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整, 須全數歸還本公司,日後如查出有資料不實,則處以10倍 金額賠償。7.以上第1項及第6項賠償金額先由丙○○股金 中扣除。」
(四)兩造曾於94年7月15日簽訂系爭勞動契約,並於第9條約定 有「甲方(即原告)離職仍應遵守保密義務。其離職時, 一年內不得在與乙方(即被告)經營相同產品或業務之公 司擔任相類似之職務,亦不得自行利用乙方之機密,從事 與乙方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與乙方利益衝突之行為。甲 方違反前述規定時,應賠償乙方離職前二十四個月薪資, 作為違約賠償金。」
(五)原告於成為被告公司股東後,被告公司曾於股東會中決議 ,退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
(六)原告曾於93年10月1日向被告公司借款30萬元,並約定利 息自每月薪資中扣除。
(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前於97年7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 第715號刑事確定判決,以「原告自民國93年6月22日起, 至95年2月間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內 容包括客戶詢價之接洽、接單、報價、採購出貨及維修等 ,係為真多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原告因業務關係得以接近 獲知客戶及廠商資料,詎原告竟不思為被告公司妥適處理 事務,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先利用不 知情之訴外人黃秋萍名義,在臺中市○○路349巷15之2號 ,成立『珍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珍成公司),而自任 珍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原告因業務獲悉之被告公司客戶 及廠商資料,自92年11月5日起,至95年2月10日,連續以 :(一)向客戶佯稱珍成公司為被告公司之子公司,逕以 珍成公司名義出貨;(二)以低於被告公司報價之價格,



誘使客戶向珍成公司訂貨;(三)以利用外出替被告公司 擴展業務之機會,直接以珍成公司名義和客戶接洽等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將原應屬於被告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 、行號等客戶(詳如附表一所載)之訂單,轉由珍成公司 處理。其間,原告復為因應客戶之需求,並於附表二、附 表三所示之時間,在被告公司,竊取被告公司生產之氣動 扳手起子等物後,再轉售各該附表所示之客戶(均詳各該 附表所載),使被告公司客戶流失、營業額下降,致生損 害於被告。」,判處原告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 之利益,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二、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判斷):
(一)被告公司股東會中決議,退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 額,原告是否受其拘束?
(二)被告得否主張抵銷?其金額為何?
⒈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所約定「10倍金額賠償」應如何計 算?其標準為何?
⒉原告除於93年10月1日向被告借款30萬元外,是否另有向 被告借款30萬元以清償其對訴外人乙○○之借款?又該利 息之起算日應自何時開始?
⒊被告得否依系爭勞動契約第9條之約定請求違約金?其金 額為何?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公司股東會中決議,退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 ,原告是否受其拘束?
(一)查原告對於其成為被告公司股東後,被告公司曾於股東會 中決議,退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乙節並不爭執 ,然辯稱:該次決議乃被告公司片面之決定,原告自不受 拘束云云。然查,證人即被告公司前股東戊○○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公司在88年由林寬輝乙○○召開 會議,會議中大家討論,因為五金貨品會有庫存,所以若 百分之一百計算退股股價,對其他股東不公平,形成一共 識就是退股時股價是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會議中並沒有 人反對,我有參加會議,原告也有參加會議,我印象中原 告也沒有什麼不同的意見。」等語,則原告身為被告公司 股東,並親自參加該次股東會,對於股東會決議影響自身 權益之事項,倘有不同意見,自會當場提出,然原告當場 均未為反對之表示,顯見原告應已同意該決議之內容,自 應受該決議之拘束。




(二)雖原告猶辯稱:伊當時雖未表示意見,但僅是單純之沈默 ,尚不得認為原告業已同意該決議之內容。然查依據被告 所提出之書面會議紀錄,內容略為「在職股東因故離職依 股東會議所作決議,股金取回按當時現值折扣20%,‧‧ ‧。此決議事項經由所有股東認同簽名」,而原告亦於該 處簽名,益見原告並非僅止於單純之沈默,而係確實同意 該決議之內容,是被告主張依被告公司股東會中決議,退 股時之股價以8成計算實際價額,且原告應受該決議之拘 束,自堪信為真實。
(三)又兩造對於原告離職即退股時其持有被告公司之股款價額 為357萬元乙節並不爭執,則經以原告退股時之股價8成計 算實際價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股款應為2,856,000 元(計算式:3,570,000×0.8=2,856,000)。二、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 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335 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股款為2,856,000 元,已經本院認定於前,被告則提出抵銷抗辯,茲就被告所 提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告主張兩造於94年5月19日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於系爭 協議書第3條第1點、第6點前段、第7點分別約定「丙○○ 須歸還92年7月至94年4月份之薪水、獎金及紅利共計新台 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整。私自營業之實際金 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整,須全數歸還本公司。以上第1 項及第6項賠償金額先由丙○○股金中扣除。」,故依上 述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1,259,174元(計算式:1,129, 174+130,000=1,259,174),原告對此亦不爭執,故被 告以該1,259,174元提出抵銷抗辯,即屬有據。(二)被告復主張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約定「私自營業之實際 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整,須全數歸還本公司,日後如 查出有資料不實,則處以10倍金額賠償。」,而依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結 果,原告私自營業之金額為671,938元,扣除原告承認之 130,000元,其隱瞞而未據實坦承之金額為541,938元,則 以該差額之10倍計算,原告尚應賠償5,419,380元等語。 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刑 事判決認定之結果並不爭執,然辯稱兩造洽談時係約定以 私自營業所獲之利潤為賠償金額,故不包括竊取自被告公 司之貨品金額(即上開刑事判決附表2、3部分),且應扣



除原告之成本。再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之約定實為懲罰 性違約金,故與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項約定相對照,顯為 一事二罰,而有重複求償之嫌。況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3 條第1項約定,業已歸還近1年半之獎金及薪水,倘若仍以 10倍計算違約金,實屬過高等情。經查:
1、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但所用之辭句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 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辭句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判決參照)。查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 項約定之內容為「私自營業之實際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 元整,須全數歸還本公司,日後如查出有資料不實,則處 以10倍金額賠償。」,則該資料不實部分,自係指私自營 業之金額超過13萬元部分,而所謂私自營業金額,應係指 原告未以被告公司名義接單,而逕以自己之名義接單,進 而出貨而獲取之營業所得而言,至該貨物之來源究竟為原 告自行生產或自被告公司竊得,則非所問,此由系爭協議 書第1條內容亦明列原告有「甚至擅自拿取公司貨品轉售 自行開設之公司圖利」之行為可以得證。簡言之,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該私自營業金額固不包括原告竊取自被告公 司之貨品金額,然倘若原告竊取被告公司之貨品後,再將 之轉售,自仍屬於上開私自營業之金額。至原告復辯稱兩 造洽談時係約定以私自營業所獲之利潤為賠償金額,故應 扣除原告之成本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上情,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對此始終無 法提出相關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或供本院調查以實其說 ,自尚不能徒憑其前揭無法查與事實相符之陳述即採為有 利於其之認定。況營業金額與營業利潤乃截然不同之二事 ,尚難混為一談,倘兩造確有上述之合意,協議內容中又 豈會僅提及「營業金額」,而均未論及「營業利潤」?是 被告所辯亦不足採。則依兩造所不爭執之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原告 將原應屬於被告公司之公司、行號等客戶之訂單,轉至其 自任實際負責人之珍成公司之違法經營金額為636,164元 ;又原告竊取被告公司生產之物品後,再轉售予客戶之違 法經營金額則為35, 774元。故原告私自營業之金額合計 為671,938元(計算式:636,164+35,774=671,938)。 扣除原告承認之130,000元,其隱瞞而未據實坦承(即資 料不實)之金額即為541,938元。
2、雖原告又辯稱: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6項後段之約定實為懲



罰性違約金,故與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項約定相對照,顯 為一事二罰,而有重複求償之嫌云云。然查,自系爭協議 書通篇之內容觀之,協議書第3條第1項約定原告須歸還92 年7月至94年4月份之薪水、獎金及紅利共計1,129,174元 ,其顯係針對協議書第1條中所述及之原告有「利用職務 之便於上班時間經營自身之業務,甚至擅自拿取公司貨品 轉售自行開設之公司圖利,或是意圖將貨品佔為己有等不 法情事」之違反義務行為所為之處罰約定。此與系爭協議 書第3條第6項約定「日後如查出有資料不實,則處以10倍 金額賠償」,係針對原告另有其他私自營業之行為,然於 簽訂協議書時隱匿而未據實陳明之違反義務之行為所為之 處罰約定,二者違反義務之態樣及內涵顯不相同,是原告 辯稱該違約金之約定有重複求償之嫌云云,亦無足採。 3、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525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 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 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原為被 告公司之業務人員,其或將原應屬於被告公司之公司、行 號等客戶之訂單,轉至其自任實際負責人之珍成公司出貨 ;或竊取被告公司生產之物品後,再轉售予客戶,致對被 告公司所產生客戶流失、訂單減少及物品遭竊之損害。且 於被告公司查覺原告部分不法行徑後,原告僅坦承部分之 私自營業金額計130,000,而隱匿其餘之私自營業金額, 其違約之情節非輕。惟原告於該次協議書中業已自願歸還 92 年7月至94年4月份之薪水、獎金及紅利共計1,129,174 元,且原告所隱匿之私自營業金額中,扣除原告竊取被告 公司生產之物品後,再轉售予客戶之違法經營金額35,774 元,則其中636,164元之私自營業之金額,原告仍有進貨 或製造成本之支出等情事,認被告請求以原告所隱匿之私 自營業金額之10倍計算違約金,尚屬過高,應酌減為按原 告所隱匿之私自營業金額之3倍計算違約金,較為合理。 從而,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為1,625,814元(計算式: 541, 938×3=1,625,814)。(三)至被告雖另又主張以其得向原告請求之消費借貸本金、利 息及原告違反競業禁止所應負之違約金,與原告所為本件 請求相互抵銷,然因被告所為前述抵銷抗辯於法有據,且 其相互抵銷結果,原告已無何餘額可再向被告為請求,故



就此部分抵銷之抗辯,即無再為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之股款為2,856,000元 ,然被告公司主張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項、第6項前段、 第6項後段及第7項其得對原告請求之金額,與原告前揭股款 金額之範圍內相互抵銷,而上開被告公司得請求抵銷之金額 ,經本院認定為2,884,988元(計算式:1,259,174+1,625, 814=2,884,988),經抵銷後,原告對於被告已無股款債權 存在。從而,原告依返還股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2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交易日期│交易品名 │交易數量│交易金額 │
├──┼─────┼────┼──────────┼────┼─────┤
│ 1 │萬力士工業│92.11.5.│氣動板手 │ 一支│共1388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氣動凸頭套桶五種規格│ 七件│ │
│ │ ├────┼──────────┼────┼─────┤
│ │ │93.6.29.│氣動起子 │ 二支│共15750元 │
│ │ ├────┼──────────┼────┼─────┤
│ │ │93.10.2.│B型扣環板手 │ 二支│共1050元 │
│ │ ├────┼──────────┼────┼─────┤
│ │ │94.4.30.│心軸 │ 一件│共315元 │
├──┼─────┼────┼──────────┼────┼─────┤
│ 2 │協鋼工業股│92.11.10│扭力起子 │ 一支│共42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2.11.20│電動起子 │ 一支│共4620元 │
│ │ ├────┼──────────┼────┼─────┤
│ │ │93.6.3. │碳刷 │ 十支│共945元 │




├──┼─────┼────┼──────────┼────┼─────┤
│ 3 │聚勇機電工│93.2.7. │氣動板手 │ 二支│共19488元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氣動起子二種規格 │ 八支│ │
│ │ │ ├──────────┼────┤ │
│ │ │ │尖嘴鉗 │ 二支│ │
│ │ │ ├──────────┼────┤ │
│ │ │ │鐵鎚 │ 二支│ │
│ │ │ ├──────────┼────┤ │
│ │ │ │香檳鎚二種規格 │ 三支│ │
│ │ │ ├──────────┼────┤ │
│ │ │ │六角起子頭 │ 二支│ │
│ │ │ ├──────────┼────┤ │
│ │ │ │十字起子 │ 二支│ │
│ │ │ ├──────────┼────┤ │
│ │ │ │梅開板手三種規格 │ 六支│ │
│ │ │ ├──────────┼────┤ │
│ │ │ │PU管 │ 一支│ │
│ │ │ ├──────────┼────┤ │
│ │ │ │伸縮管 │ 五支│ │
│ │ │ ├──────────┼────┤ │
│ │ │ │連接桿 │ 二支│ │
│ │ ├────┼──────────┼────┼─────┤
│ │ │93.5.14.│氣動板手 │ 一支│共14249元 │
│ │ │ ├──────────┼────┤ │
│ │ │ │氣動起子二種規格 │ 五支│ │
│ │ │ ├──────────┼────┤ │
│ │ │ │梅開板手六種規格 │ 十一支│ │
│ │ │ ├──────────┼────┤ │
│ │ │ │棘輪梅開板手二種規格│ 二支│ │
│ │ │ ├──────────┼────┤ │
│ │ │ │尖嘴鉗 │ 三支│ │
│ │ │ ├──────────┼────┤ │
│ │ │ │氣動套筒三種規格 │ 七件│ │
│ │ ├────┼──────────┼────┼─────┤
│ │ │93.7.19.│氣動起子二種規格 │ 六支│共9492元 │
│ │ │ ├──────────┼────┤ │
│ │ │ │氣動十字起子頭二種規│ 四十支│ │
│ │ │ │格 │ │ │
│ │ ├────┼──────────┼────┼─────┤




│ │ │93.9.14.│氣動十字起子頭 │ 二十支│共11986元 │
│ │ │ ├──────────┼────┤ │
│ │ │ │螺旋絲攻 │ 十件│ │
│ │ │ ├──────────┼────┤ │
│ │ │ │氣動螺椿套筒板手 │ 一支│ │
│ │ │ ├──────────┼────┤ │
│ │ │ │氣動六角起子頭 │ 五支│ │
│ │ │ ├──────────┼────┤ │
│ │ │ │工具箱 │ 六個│ │
│ │ ├────┼──────────┼────┼─────┤
│ │ │93.9.21.│氣動起子研磨二種規格│ 三件│共1208元 │
│ │ │ ├──────────┼────┤ │
│ │ │ │凸輪 │ 二件│ │
│ │ │ ├──────────┼────┤ │
│ │ │ │壓板 │ 一件│ │
│ │ ├────┼──────────┼────┼─────┤
│ │ │93.10.10│氣動起子研磨二種規格│ 五件│共1733元 │
│ │ │ ├──────────┼────┤ │
│ │ │ │凸輪 │ 一件│ │
│ │ │ ├──────────┼────┤ │
│ │ │ │氣動板手研磨 │ 一件│ │
│ │ ├────┼──────────┼────┼─────┤
│ │ │93.10.14│打氣量壓表 │ 一件│共1365元 │
│ │ │ ├──────────┼────┤ │
│ │ │ │氣動刻磨研磨二種規格│ 二件│ │
│ │ ├────┼──────────┼────┼─────┤
│ │ │94.2.1. │氣動起子 │ 七支│共39638元 │
│ │ │ ├──────────┼────┤ │
│ │ │ │氣動板手二種規格 │ 六支│ │
│ │ │ ├──────────┼────┤ │
│ │ │ │絲攻板手二種規格 │ 五支│ │
│ │ ├────┼──────────┼────┼─────┤
│ │ │94.3.11.│C型彈簧鉗 │ 三件│共17619元 │
│ │ │ ├──────────┼────┤ │
│ │ │ │尖嘴鉗 │ 三支│ │
│ │ │ ├──────────┼────┤ │
│ │ │ │斜口鉗 │ 三支│ │
│ │ │ ├──────────┼────┤ │
│ │ │ │氣動板手 │ 四支│ │
│ │ │ ├──────────┼────┤ │




│ │ │ │氣動起子 │ 四支│ │
│ │ ├────┼──────────┼────┼─────┤
│ │ │94.3.11.│氣動起子 │ 四支│共47376元 │
│ │ │ ├──────────┼────┤ │
│ │ │ │氣動刻磨機 │ 二件│ │
│ │ │ ├──────────┼────┤ │
│ │ │ │氣動套筒組 │ 三件│ │
│ │ │ ├──────────┼────┤ │
│ │ │ │PU管二種規格 │ 十件│ │
│ │ ├────┼──────────┼────┼─────┤
│ │ │94.4.21.│氣動套筒 │ 三支│共31164元 │
│ │ │ ├──────────┼────┤ │
│ │ │ │單頭開口板手 │ 二支│ │
│ │ │ ├──────────┼────┤ │
│ │ │ │中古油壓式氣動起子 │ 二支│ │
│ │ │ ├──────────┼────┤ │
│ │ │ │中古氣動起子 │ 一支│ │
│ │ │ ├──────────┼────┤ │
│ │ │ │台車 │ 一件│ │
│ │ ├────┼──────────┼────┼─────┤
│ │ │94.5.9. │氣動起子 │ 五支│共17267元 │
│ │ │ ├──────────┼────┤ │
│ │ │ │氣動板手 │ 二支│ │
│ │ │ ├──────────┼────┤ │
│ │ │ │氣動棘輪板手 │ 一支│ │
│ │ │ ├──────────┼────┤ │
│ │ │ │氣動六角起子頭 │ 十支│ │
│ │ │ ├──────────┼────┤ │
│ │ │ │梅開棘輪板手 │ 一支│ │
├──┼─────┼────┼──────────┼────┼─────┤
│ 4 │優旺機械股│93.4.21.│氣動起子頭 │ 一百支│共12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3.11.10│氣動起子研磨二種規格│ 十二件│共2415元 │
│ │ │ ├──────────┼────┤ │
│ │ │ │心軸 │ 二件│ │
├──┼─────┼────┼──────────┼────┼─────┤
│ 5 │成運電機股│93.4.26.│氣動起子頭 │ 一百支│共12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3.4.27.│六角起子頭 │ 十支│共347元 │
├──┼─────┼────┼──────────┼────┼─────┤




│ 6 │明柱金屬股│93.7.15.│氣動拉釘機 │ 一支│共19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鋁拉釘 │ 一千支│ │
├──┼─────┼────┼──────────┼────┼─────┤
│ 7 │協和工業社│93.7.15.│氣動銼刀機 │ 二件│共3885元 │
├──┼─────┼────┼──────────┼────┼─────┤
│ 8 │宏郁企業社│93.5.18.│氣鑽 │ 一支│共7770元 │
│ │ │ ├──────────┼────┤ │
│ │ │ │氣動起子 │ 一支│ │
│ │ │ ├──────────┼────┤ │
│ │ │ │中古氣動起子 │ 一支│ │
│ │ ├────┼──────────┼────┼─────┤
│ │ │93.5.19.│電鑽研磨 │ 二支│共473元 │
│ │ ├────┼──────────┼────┼─────┤
│ │ │93.5.27.│六角起子頭三種規格 │ 三十支│共735元 │
│ │ │ ├──────────┼────┤ │
│ │ │ │起子頭 │ 十支│ │
│ │ │ ├──────────┼────┤ │
│ │ │ │研磨(心軸) │ 一支│ │
│ │ ├────┼──────────┼────┼─────┤
│ │ │93.9.13.│氣動打釘機研磨 │ 一件│共294元 │
│ │ ├────┼──────────┼────┼─────┤
│ │ │93.9.17.│氣動十字起子頭 │ 十件│共315元 │
├──┼─────┼────┼──────────┼────┼─────┤
│ 9 │益材工業社│93.11.3.│銼刀壺石二種規格 │ 十三支│共2342元 │
│ │ │ ├──────────┼────┤ │
│ │ │ │接頭 │ 二十件│ │
│ │ ├────┼──────────┼────┼─────┤
│ │ │93.11.16│銼刀壺石二種規格 │ 十三支│共2552元 │
│ │ │ ├──────────┼────┤ │
│ │ │ │接頭 │ 二十件│ │
│ │ ├────┼──────────┼────┼─────┤
│ │ │94.2.17.│外殼 │ 二件│共7770元 │
│ │ │ ├──────────┼────┤ │
│ │ │ │氣動散打 │ 一件│ │
│ │ ├────┼──────────┼────┼─────┤
│ │ │94.2.24.│外殼 │ 五件│共5775元 │
├──┼─────┼────┼──────────┼────┼─────┤
│10 │昇鉅實業股│93.12.29│手壓沖床 │ 一件│共40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4.1.6. │手壓沖床 │ 一件│共4095元 │
├──┼─────┼────┼──────────┼────┼─────┤
│11 │松野開發股│94.1.3. │扭力 │ 一件│共1270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磁性座 │ 一件│ │
│ │ │ ├──────────┼────┤ │
│ │ │ │百分表 │ 一件│ │
├──┼─────┼────┼──────────┼────┼─────┤
│12 │寶用企業有│94.1.3. │鋁拉釘 │ 二十件│共6300元 │
│ │限公司 │ │ │ │ │
├──┼─────┼────┼──────────┼────┼─────┤
│13 │營億實業社│94.2.1. │手壓沖床 │ 一件│共5460元 │
├──┼─────┼────┼──────────┼────┼─────┤
│14 │宗珀工業股│94.3.15.│氣動刻磨機研磨二種規│ 二件│共714元 │
│ │份有限公司│ │格 │ │ │
│ │ │ ├──────────┼────┤ │
│ │ │ │軸承二種規格 │ 四件│ │
│ │ │ ├──────────┼────┤ │
│ │ │ │風葉 │ 一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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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