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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