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8406號
TCDV,98,司票,8406,2009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406號
聲 請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840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8年1月2日 │2,643,030元 │98年1月2日 │98年1月2日 │TH0000000 │ │
├──┼───────────┼─────────┼───────────┼───────────┼────────┼──┤
│002 │98年1月6日 │191,800元 │未載 │98年9月10日 │TH0000000 │ │
├──┼───────────┼─────────┼───────────┼───────────┼────────┼──┤
│003 │98年1月6日 │295,380元 │未載 │98年9月10日 │TH0000000 │ │
├──┼───────────┼─────────┼───────────┼───────────┼────────┼──┤
│004 │98年2月4日 │2,000,000元 │未載 │98年9月10日 │TH0000000 │ │
├──┼───────────┼─────────┼───────────┼───────────┼────────┼──┤
│005 │98年2月4日 │5,000,000元 │未載 │98年9月10日 │TH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1/1頁


參考資料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