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856號
PCDV,91,聲,856,200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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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六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八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之
擔保物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到期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面額新
台幣壹佰參拾萬元整券壹張(號碼:001017號),聲請許其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二年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 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 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之香港上海匯豐 銀行二年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命聲請人因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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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