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025號
債 權 人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舜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玄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委任狀。
㈡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㈢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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