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020號
債 權 人 盛興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 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 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 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 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 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57 號 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已聲請破 產宣告,並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98年度破字第17號 裁定宣告破產在案。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成立於破 產宣告前,是本件債權為破產債權,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並無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是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 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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