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541號
TCDV,98,司促,44541,2009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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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5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乙○○、甲○○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天一輪胎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
  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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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