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5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乙○○、甲○○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天一輪胎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
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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