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233號
TCDV,97,訴,1233,200910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33號給付管理費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
292,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