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33號給付管理費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
292,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