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2號
TCDV,96,訴,172,20091013,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 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