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009號
TCDM,98,訴,2009,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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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王志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國立鹿港高級中學(下稱鹿港高中)之校長,負責 綜理校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緣甲○○於民國95年6月14日中午12時許,以 校長身分召開鹿港高中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 議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一人並請教師甄審委員於95 年6月15日前提出推薦名單以供校長甲○○核聘以辦理公開 甄選作業。甲○○身為校長,係負責綜理並督導各項甄選試 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之工作(該校先 於95年6月23日至7月4日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網站張貼公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 4日,95年7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 腦實作、試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甲○○明知公立高級 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雖有校長得指 定校外委員擇聘為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試務委員之規定(原 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 ,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 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 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然教 育部業於93年7月22日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函表示: 「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校長應就教師評 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而 於95年6月21日該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依照決議提出各項試務 人員推薦名單予其遴選時,竟未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自教師甄審委員提出之推薦名單中擇聘商業經營科經濟學、 會計學筆試之命題委員,擅自決定委請外校教授代為命題, 並於95年6月底至7月初之不詳時間,前往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巷6號之中州技術學院,委託該校公關室主任戊○○ 協助命題。戊○○應允後,隨即向中州技術學院校長施能仁 報告鹿港高中校長委託協助命題之事,經校長施能仁表示經



濟學一科由其命題,會計學一科則推薦具有會計師資格之該 校教授蔡育菁命題,戊○○再轉知蔡育菁獲得同意,之後, 施能仁蔡育菁完成命題並擬具參考解答後,即先後於95年 6月底開始放暑假後之不詳時間交付予戊○○。待戊○○取 得施能仁蔡育菁交付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 答後,旋即以中州技術學院之公文封裝存並以膠水黏貼彌封 後,立即通知甲○○命題完成,甲○○即於95年6月底至95 年7月7日間之不詳時間,前往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取已 經彌封內裝有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公文封 ,甲○○於取得前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後 ,為使其舊識易久義之子即在大甲高中與其共事過之丙○○ 順利錄取,竟於95年6月底至97年7月7日15、16時許前即取 得前開經濟學、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後之不詳時間,在不 詳地點,將原本彌封之公文封內裝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 題及參考解答洩漏予丙○○知悉,再以透明膠帶黏貼封口將 該公文封再度彌封後,於95年7月7日15、16時許,持回鹿港 高中,要求不知情之該校出納組長乙○○鎖入保險箱內代為 保管,迄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自乙○○處取得前開經 其二度彌封之公文封後,即持往該校5樓所設置之教師甄試 闈場,以剪刀自封口處開啟後,取出交付試務組辦理列印試 卷等試務工作。而丙○○於95年7月10日參與鹿港高中95年 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筆試時,因事先知悉經濟學、會計學 筆試之試題及參考解答,答題過程中即以幾乎與參考解答雷 同之優異程度,分別獲取45分之最高分(各科滿分為50分) ,總分90分之超突出成績(第二高分總分為69分),進入複 試,最後獲得錄取,擔任鹿港高中商業經營科教師迄今。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王慧茹、許惠珠於偵查中之 證述內容,及證人蔡育菁施能仁張富林黃朝棟於調查 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渠等前後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應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而證人丙○○、 戊○○、丁○○、乙○○於調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與渠 等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之內容,均屬相符,並無匿飾增減 之情,渠等先前在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既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洩密之犯行,辯稱:關於教師 甄選委員會筆試委員擇聘權,校長也是其中一員,伊認為選 擇外聘師資出題也是校長的權責之一,也較具公平性,因該 次參與甄試人員中有六位是教職員的配偶、子女及實習老師 ,為公平考量,伊認為係以外聘教授來擔任命題較為公平, 又伊確實於95年7月7日15時許在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到 命題,時間並非在95年6月底,因為考試日期是95年7月7日 ,所以伊拿到命題後,隨即回到學校請出納組長將彌封試題 收存在學校金庫內,伊確定當時試題是彌封的,且伊並沒有 告知出納組長乙○○那是考題,只告知是重要文件,要乙○ ○在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一定要到校,95年7月10日當天 上午7時不到,伊就請乙○○將考題拿到5樓,結果伊與黃朝 棟主任正欲前往闈場時,在3樓處就碰到乙○○,伊就跟乙 ○○拿了考題,直接進入闈場,伊確定當時考題還是彌封的 ,接著進入闈場後,黃朝棟也有在場看到試題是彌封的,彌 封的試題是用剪開的,證物都還有留存,伊並未洩漏考題及 解答予丙○○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國立鹿港高中校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1、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 機關之地位,並有行使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 核發畢業獲學位證書等公權力之法定權限。又依據高級中 學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裡 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 2、而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過程 中,係負責綜理並督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 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等工作,亦有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 試務工作分配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在卷可憑。因此,本 案被告身為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係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應堪認定。
(二)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經濟學、會計學筆 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1、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 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所 稱「國防以外應秘密」者,係指國防秘密以外,就國家政 務或事務上之觀點具有影響而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 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文化、監察、考試等國家 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



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非僅侷限於狹隘之政治相關事務 。公立學校公開辦理甄選教師的用意,係欲藉考試制度作 為拔擢適為人師者之途徑,為達公正客觀原則,甄選過程 之各項筆試、口試或試教考試均必須建立在秘密之基礎上 ,以求淘汰不適任者,期以拔擢優秀人才而為國作育英才 ,進而避免因主試者之主觀好惡取人,破壞考試制度之公 平性。因此,對於公立學校為甄選教師所舉動各項筆試、 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應屬國家事務上具有影響之秘密。 2、本案中鹿港高中於95年6月14日召開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 評審委員會,會中決議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一人, 並於95年6月23日起至7月4日止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 95年7月3、4日,95年7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 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等情,此 有鹿港高中95年6月14日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會議紀錄、95年6月20日94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會議紀錄各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 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本院卷第30至31頁)、鹿 港高中9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一份(參照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 、國立鹿港高中人事室開會通知單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1頁)在卷可 稽,可見鹿港高中欲以公開考試徵才之方式,甄選該校95 學年度商業經營科之教師一名。
3、既然鹿港高中為期能透過公開、公正、透明之方式,甄選 優秀適任之教師到校任教,而選擇以筆試、口試及試教等 考試方式,作為拔擢人才之途徑,則對於鹿港高中95學年 度辦理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關於經濟學、會計學等應 試科目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即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無疑。
(三)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違 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未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 之推薦名單指定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教師,自行委 外指定他校教師代為命題:
1、依據教育部93年7月22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函表示 :「˙˙˙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 三點第二項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 、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 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 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



校外委員。』,以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增加作業之公 平性,且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校長 應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另考 量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大多集中於六、七月份,基於校 外委員聘任作業不易之實務需要以及因應委員或有迴避情 事須由候補遞補之情形,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宜視需要增 列推選委員人選並由校長就推選委員名單內擇聘之,以利 教師甄選作業之進行。」,可見教育部係認為校長已經賦 予擇聘權,如教評會決議由教評會個別推薦名單密送校長 擇聘,似不宜另行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實 作委員,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簡簽一份(參照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6至18頁) 、教育部簽稿會核單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頁)在卷為憑。 2、佐以,證人即教育部人事處專員王慧茹於偵查中證稱:「 教育部有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鹿港高中屬於國立高中,故適用該要點,93年公布該要點 ,94年有修訂。」、「(根據該要點第三點)不是一定要 成立(甄選委員會),教評會可以直接辦理教師甄選。」 、「(問:第三點提及教評會或教甄會決議選定筆試、口 試等人員後將名單密送校長或其指定專人擇聘之?)一定 要在教甄會的推薦名單內選擇,除非教甄會或教評會規定 有授權校長逕行聘任委員的權利。」、「(問:違反該規 定,教育部作何處理?)該要點第十一條有提到這屬於違 失,會命改正,並議處相關人員,嚴重時會移送法辦。」 、「(問:本案鹿港高中有教甄會提出筆試、口試、試教 人員推薦表,校長可否另外再甄選外聘的試務人員?)不 可以,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是不可以的。」、「(問 :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可以推薦?) 是不宜,但非不行。」、「(問:本案教甄會已有推薦的 人員,但校長再自擬外聘試務人員並從中選擇聘用,是否 可行?)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就是不行。但是必須由 教評會成立教甄會,再由教甄會提出名單,才會有93年7 月22日解釋的問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3、34頁),亦具體證述 鹿港高中教師甄選委員會對於各項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試 務人員如已提出推薦名單,則校長及不應再自行委外指定 專人擔任試務委員。
3、綜觀教育部之函示意見及證人王蕙如之證述內容可知,教 育部就國立高中教師之公開甄選認為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權責範圍,校長應該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 會決議推薦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人選中予以擇 聘,校長若欲指定校外委員聘任為考試委員,為確保其公 平性,仍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 ,而非校長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或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並 據以提出試務委員推薦名單後,逕予捨棄,而私下自行指 定校外人士擔任試務委員。
4、次以,依據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 規定第五點亦有規定:「教師甄選得視需要以筆試、口試 、試教、實作等方式,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 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或專家,由本會委員推薦、 決議,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前項委員宜避免 重複,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 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參照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7頁反面) 。而鹿港高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亦經開會決議由教師甄選委 員會提出推薦委員名單,密送人事室彙整轉陳院長即被告 核聘,且教師甄選委員會亦依決議內容提出試務人員推薦 名單予被告遴選,此有9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委員會「 試務人員」推薦彙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1頁)、94學年度第一次 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2頁)在卷可稽;佐以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自94年3月1日至95年1月31日止曾 經借調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5頁),則被告既然 曾經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任職過,對於前開教育部93年7 月22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之函示意見,理當有所 知悉,而被告自95年2月1日起擔任國立鹿港高中校長之後 ,本於其職權,更應遵守教育部之相關規範;是以,按理 被告應當依照前開教育部93年間之函示意見,依照教師評 審委員會之決議,直接自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試務人員 推薦名單中予以遴選聘任為該校95年度商業經營科經濟學 、會計學之筆試委員,而非私下否決該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之決議,逕行決定另行指定校外委員擔任筆試委員。 5、退步言,若如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筆試委員 未從教甄會的推薦名單中挑選?)因為校長也是委員,要 兼顧校內及校外委員各幾人,以示公平,商科的考試當時 聽人事黃(朝棟)主任講,有校內老師的親友、實習老師 報名,為了公平才由我另外選校外委員出題。」等語(參



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 46 頁),被告選擇委外命題之目的係出於公平考量,被 告大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中即明白告 知與會委員其顧慮而經過委員會決議由其指定專人委外命 題即可,何須先讓教師評審委員會做成決議、教師甄選委 員會費事提出推薦名單後,再未告知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情 況下違反決議自行委外命題?又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問:既然為求公平,試教及口試委員為何未從校外人士 中挑選?)因為校內老師的親友及實習老師都沒通過初選 。」、「(問:這些名單不是事先勾選?)是。但是試教 及口試人員我也有部分找校外的人。」等語(參照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6頁)可 知,被告委外命題之舉動,雖能就筆試部分避人口實,然 針對口試及試教部分主要仍係以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 薦名單進行遴聘,被告若欲達教師甄選過程對外開放公平 公正之目的,理應筆試、口試及試教等均委由校外委員擔 任,為何被告僅針對筆試部分私下擇聘外校教師代為命題 ,被告之舉動,豈不更令人質疑其有為特定考生護航之虞 ?何況,依據前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 點第三點及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 規定第五點之規定,校長本身即有指定校外委員擇聘命題 之權限,因此,被告如果決定要杜人口實而指定校外委員 擔任該校95年度商業經營科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出題委 員,大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中提出, 形成決議,為何要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做成由教師甄選委 員提供推薦名單之決議,並經教師甄選委員提出推薦名單 後,始自行決定要委請外校教師命題?
6、是以,被告身為鹿港高中校長,且曾經借調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理應瞭解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之各項規範,其明知 教育部為增加教師甄選作業之公平性,自93年間即發函表 示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要求校長應就 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選擇聘 任之,以避免校長個人獨斷獨行,竟然違反教師評審委員 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未就教師甄審委員會提出之 推薦名單選擇聘任筆試命題教師,擅自委外聘請他校教授 命題,被告之行為,確有可議之處,更令人質疑其有掌控 教師教師甄選錄取結果之企圖。
7、至於,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國立大甲高中委外 命題領款收據影本二份(參照本院卷第54、55頁)、國立 東石高中、國立苗栗高中、國立大甲高職委外命題領款收



據影本共四份(參照本院卷第56至59頁)、國立鹿港高中 近年近年來外聘教師參與教師甄選工作記要一份(參照本 院卷第60頁)、國立卓蘭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選會議紀錄 影本一份(參照本院卷第61頁)等書證,欲證明其他學校 亦均有委外命題之情事,然依據被告提出之國立卓蘭高中 之教師甄選會議紀錄(參照本院卷第61頁)可知,該校係 經過教師甄選委員會之決議,將筆試、命題、閱卷等試務 工作均委外聘任校外人員擔任,該項決議係事先經過教師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並非校長一人私下之決定,符合教育 部前開函示為使教師甄試達到公平公正之目標,顯然與本 案被告擅自違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甄選委員會之 決議,自行委外命題之情形,不相符合,自難資為有利於 被告之事證。
(四)考生丙○○確有事先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 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1、丙○○會計學及經濟學之筆試成績分別為45分(原為47分 ,經調整成績後為45分)、45分,總分90分,相較於第二 高分之應試者總分69分之成績,差距23分;又其他應試者 中,就會計學、經濟學之筆試成績,第二高分者固均有41 分,然僅有丙○○二科之筆試成績均異常突出,其他應試 考生並無兩科成績均優異之情事,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 甄試成績一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9頁)在卷可憑。又丙○○之試 教成績平均為85分,口試成績平均86分,電腦實作成績64 分,相較於其他應試者之成績,丙○○試教成績排名第二 、口試成績排名第一、電腦實作排名第四,此有95年鹿港 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為憑, 對照其他參與複試者之成績,差距不大,並無若筆記成績 般,大幅領先其他應試者之情事。況且,經本院向逢甲大 學調閱丙○○在學之歷年成績單發現,丙○○僅於大一修 過經濟學二學期各三學分,成績為60分、67分,大二修過 會計學㈠二學期各二學分,成績為61分、60分,此有逢甲 大學98年8月27日逢教字第0980052407號函檢送之丙○○ 歷年成績單一份(參照本院卷第103頁)在卷為憑,由丙 ○○經濟學、會計學之在校成績可知,其該二科並非特別 優異突出,且其僅有修過入門課程,並未再選修進階課程 。至於,丙○○大學畢業後,有無在進修進階之會計學、 經濟學課程,迄於本院審理期日止,丙○○均未提出相關 書證以資說明。




2、次以,依據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這份試題是我自 行命題,參考解答也是我自己計算後列印出來,從未提供 給坊間參考書及其他學校使用。其中參考解答選擇題第五 題,是我認為最簡單的一題,只要唸完初等會計就會作答 ,但我不小心筆誤將答案寫成(A),事後戊○○有向我 請教,經我詳視後才知道筆誤,並將解答改為(C)。」 、「答案紙編號1041號(即丙○○之答案紙),確實與我 提供的解答幾乎相同,甚至連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 語也幾乎完全一致,這種情形在我教學過程中可說從未看 過,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只能說抄襲機率 非常大。」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 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反面、第100頁正面),其後於 偵查中證稱:「(問:在參考答案選擇題第五題,你的解 答為何是『A』?)我當時應該是筆誤,後來戊○○有問 我,我看一下考題後就回答他說『答案應該是C,不好意 思,是我筆誤』,我們是以電話聯絡這件事,他打電話給 我,至於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是試題及解答給 他後的一個月內的時間。」、「他(指編號1041號丙○○ 之試卷)的數字部分幾乎沒有塗改,文字部分也只有二個 地方塗改,以他答題的順序及寫法及文字敘述與我的參考 解答相似度約九成五。其他考生的答案幾乎與我參考答案 的順序及文字寫法都不相同。而且其他考生都會塗改。」 、「(依我當學生或老師的經驗,如此雷同的解答,這份 考卷抄襲的機率)大。」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7頁)。觀諸證人蔡 育菁之證述內容可知,如果丙○○會計學之專業知識極端 優異突出,何以對於該次會計學選擇題第五題屬於初級會 計程度之觀念題卻會答錯?又為何會如此湊巧與參考解答 誤寫相同之錯誤答案?再者,每個人文筆不同,為何丙○ ○會作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文字敘述及寫法?
3、再者,依據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該(經濟學)考 題共計三題均由我自行命題,前二題為個體經濟學,第三 題為總體經濟學,參考解答均為我平時上課之內容及講義 。」、「我於96年2月間委託學貫行銷圖書公司出版『現 代經濟學』,但該著作與前述參考解答之內容相關性亦不 高。」、「我知道(用途)是鹿港高中遴選教師筆試命題 及參考解答之用,該等題目我刻意加深加難,用以發掘更 為優秀之人才來擔任鹿港高中之教師。」、「(檢視編號 1041號丙○○之經濟學答案紙)除第二題沒有完整回答『 兩要素之生產三階段』外,其他答題內容幾乎與我撰寫之



參考解答相同,除非該考生曾經我授課或向我的學生借用 筆記研讀,否則不應該有如此高的相似度,此外該試題的 第三題參考解答可在Frank ZAHN之原文著作『Microecono mic』著作中找到解答內容。」、「如果該考生程度十分 優異,又有上過我的課,或看過我的講義,才有可能。」 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 偵查卷第112頁反面、第113頁正面),及其於偵查中證稱 :「除了第三題是從一本英文版『Frank ZAHN』所著作之 個體經濟學引用的之外,其餘均是我上課時的教材、教學 內容。」、「(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第一題 前面的推論不太一致。前面的推論我並沒有寫,他會得到 這個答案,代表他懂。但是一些敘述性的東西的確很多巧 合。第二題編號1057號反而才是我要的答案,編號1041號 的回答則是照一般經濟學的回答都可以寫出這樣的結果。 第三題部分如果他有看謝登隆的書或『Frank ZAHN』的書 ,也應該可以寫出答案。我的參考解答中結論的部分,我 是做了一個表格,一般學生會以文字敘述的方式,但是我 上課就是以一個表格來表示結論,也許他上過我的課也會 寫出一個表格的方式來表示結論。」、「我只能說要作答 的與我的參考答案這麼相同的機率並不高。」等語(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 1、122、123頁),並提出Frank ZAHN所著Microeconomic Theory and Policy書中之節錄資料一份(參照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72至278頁 )為據。由證人施能仁之證述可知,其所命之經濟學考題 具有相當之難度,若非有經其授過課或閱讀過前開英文著 作者,顯然無法從容應答。
4、而觀諸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我準備考試已有數年 之久,會計學有鄭丁旺主編的初等會計、中等會計等大專 用書,經濟學科參考書籍我已忘記。」、「(問:你有無 上過施能仁蔡育菁等老師的課?有無讀過該二人之講義 ?)都沒有。」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反面),及其於偵查中證 稱:「我只選過會計的初會一學期三學分,大一修經濟學 一學期三學分,含個經及總經,另外還有投資學、貨幣銀 行、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實務、國際金融。」、「 沒有(去補習班補過經濟學、會計學)。但我在91、92 年有買志光補習班考研究所、插大的函授科目,包括書本 及講義,90年拿到合格教師我就有參加考試。」、「經濟 學我念的是高點的高勝銘編的參考書、志光補習班編的經



濟學的參考書、講義,會計我念的也是高點的徐樂編的參 考書,大學時期初會就是使用鄭丁旺編的書。」等語(參 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 12頁)可知,丙○○從未修過蔡育菁施能仁之課,更未 自行進修閱讀過蔡育菁施能仁著作或授課、命題所使用 之教材、書籍,則對於蔡育菁施能仁自行精心設計之考 題,如何能夠在第一次應試看到之短暫時間內,未經錯誤 或詳細推演即能獲得正確答案,丙○○若非事先已知悉試 題內容及參考解答,顯然無法在短時間內能夠有如神助的 做出雷同於參考解答之答案。
5、復以,依據①證人即經濟學閱卷老師許惠珠於偵查中證稱 :「(問: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三題作答時未畫出圖 形,可否推出答案?)我可以從圖形推出答案,如果圖形 解不出來,以文字理論推論,有可能也可以推得出結果。 」、「(問: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三題整個作答過程 中都沒有圖形及文字,有無可能亦可推出答案?)有可能 ,但是否可以完全正確我不保證。」、「(問:經濟學教 科書中有無見過以此表格解答?)圖形比較多,但是這題 還蠻具難度,我沒見過。」、「(問:選擇題第五題,你 認為答案為何?)應該是融資活動,營業活動是買賣商品 造成的,這二種是不同概念,融資是長期資金,這一題是 屬於觀念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0、21頁),以及②證人即會計 學閱卷老師張富林於調查中證稱:「我發現某特定考生( 約於96年上半年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員到本校查證後, 我才知道該名考生為鹿港高中現任教師丙○○)作答內容 與參考解答內容幾乎相同。」、「編號1041號考生(即丙 ○○)作答內容幾乎與參考解答相同。」等語(參照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2、1 33頁),及其後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是負責鹿港高 中95年教師甄選會計學的閱卷工作?)是的。」、「(問 :提示會計學答案紙,1041號考生的作答與參考解答之用 語,是否雷同?)意思相同。」、「(問:你看這份考卷 答案〈指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全部都沒有更正塗 改過,是否是很厲害的人?)是的。真的很厲害,要短時 間這麼回答真的不容易。」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44、145頁)可知, 丙○○與其他應試者之學識、經歷,丙○○並無特別優異 突出之處,何以丙○○能夠在短短120分鐘之應考時間, 不用多加演算、不用經歷錯誤思考方向之前提下,即能輕



鬆解出與參考解答結論相同之正確答案?
6、矧以,觀諸丙○○對於其在經濟學、會計學筆試過程之作 答情形:
①關於經濟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卷附經濟學題 目考前有無見過類似考題?)有。這是我們95年鹿港高 中教師甄試的考題,這3題我在考前看過參考書有類似 考題,沒見過相同的考題。」、「(問:據你瞭解經濟 學你見過那麼多書,應如何答題?)三階段要畫圖並分 析。」、「(問:經濟學的問答題有無一看題目不需畫 圖答案即可算出?)也有,但是一般來講都是需要有圖 形。但像匯率比值,台幣貶值對進出口的影響,但這是 概念題目若題目不要求我畫圖,我就不會畫圖,但經濟 學的東西通常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算結果。」、「(問 :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 的圖形有何關聯?)是針對圖形來作分析,是由圖形推 出來的。」、「(問:但事實上你所畫之圖形,缺少甚 多,且是靜態的,理論上無法推導出答案,有何解釋? )是憑直覺作答。」、「(問:圖形無法畫出,可以作 答?)不行。」、「(問:那為何該題你沒畫出圖形, 可以作答?)我有的圖形畫不出來,就是第3小題的30 題,這30題我的表格部分都是用猜的,因為不是上漲就 是下跌。」、「(問:猜中機率為何如此高?)我無法 回答。」、「(問:實際上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出(G )的圖形,那麼你如何推導出降低稅賦(T)及調降重 貼現率影響之答案?)我憑學習的記憶。但照道理必須 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論答案。」、「(問:事實上你經 濟學答案第3題的第1小題畫的圖形只是靜態圖形,且漏 未畫出部分關鍵的圖形,如何推導出答案?)我是憑學 習的記憶。我第1小題最後的圖形不會畫。」、「(問 :LM-IS-AS-AD模型在經濟學中是否為很基礎的概念? 一般經濟學教科書是否都會提到?)是很基礎的概念, 一般教科書都會提到。」、「(問:你有無學過LM-IS- AS-AD模型?)有。」、「(問:經濟學考題第3題題目 明示『以LM-IS-AS-AD模型圖示』財政與貨幣政策效應 ,並以該模型推導出答案作為論證基礎,而大部分考生 也都有畫出該圖形,為何你完全沒有畫出LM-IS-AS-AD 模型?)因為我不會畫,我是憑學習的記憶推出答案。 」、「(問:經濟學關於第3題小問題多達30個,甚為 複雜,考生中少有人全部答對,為何你卻能未經任何文



字或圖形推論而能全部答對?)憑自己的學習,因為只 有上漲跟下跌,不需想那麼多,我是用猜的,不是猜上 漲就猜下跌,沒有這麼複雜。」、「(問:你的答案係 以表格方式呈列,幾乎與出題之解答相同,然其他考生 卻少有人以此方式作答,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沒有辦 法回答,參考書也有這樣的方式解答,我無法回答為何 其他考生為何不用這樣方式解答。」、「(問:見過哪 本參考書有用這樣方式來作答?)我忘了。」等語(參 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 第13、14、15頁)。
⑵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經濟學第3題 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書寫順序 為何?)我先畫圖,有的圖形沒有畫,在寫表格答案。 」、「(問:你畫的圖形是全部完成?還是全部未完成 ?還是有一部完成?)第1小題圖形有完成,後兩個公 共支出部分沒有完成。」、「(問:根據你畫的圖形, 對哪些解答有助益?)不一定都要有圖形才能推測解答 ,因為解答只有兩種不是上漲,就是下跌。我所畫的圖 形,對第1至7小題均有助益。我所說的是只限於G欄。 後面兩個圖形我沒有畫出來,但他們是相關的,不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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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