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84號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3601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乙○○ (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著 急之下,想要阻止丈夫朱育仁,本意是挽留丈夫帶小孩去急 診。不是真的要讓丈夫受傷。又公公已七十高齡,身體患病 ,需要婆婆照顧,而婆婆也患有嚴重的關節炎,有時也行動 不便,家中復有幼子。請准予被告交保回家,照顧丈夫、公 公、婆婆及小孩。被告已知錯,想要回家向丈夫及公婆懺悔 ,孝順公婆、善待丈夫,照顧好幼子,請准許撤銷羈押云云 。
二、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並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三年在案),本院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均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