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孟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六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 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六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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