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藻 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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