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302號
PCDM,91,附民,302,200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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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藻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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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