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638號
TYDV,98,除,638,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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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永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4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 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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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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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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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竣議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8年3月31日 │69,678元 │AW0八四九九五│ │
│1 │ │新明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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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