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31號
TYDV,98,重訴,331,200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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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甲○○
           號
           室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456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93,456元; 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9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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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