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79號
TYDV,98,重訴,179,2009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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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曾雲朝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曾茂城
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8年重訴字第179 號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855,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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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