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被 告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
訴訟代理人 甲○○
廖美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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