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告 新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儒齋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儒齋冷凍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儒齋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4,36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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