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81號
TYDV,98,訴,1381,2009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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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2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8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遠鋒公司 )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5 96,559元,詎原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 到退票,嗣屢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又被告前於民國98 年1 月至2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衛浴設備等貨品,金額共計101 ,425元,惟原告依約交貨後,被告並未依約付款,亦經催討 ,迄今仍不獲付款。爰依票款權利及民法買賣契約等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票款、貨款、利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除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泛稱「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尚有 糾葛」、「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 」外,未到場或以書狀為其他陳述。
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應視同 自認,並有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6 紙、交貨單影本8紙、收款回條影本5紙等為證。原告之 主張,自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權利及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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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