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41號
TYDV,98,消債更,341,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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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沈祖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 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 事後毀諾事由簡述不可歸責事由,惟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 否合法,且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 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履約中」,則⑴ 聲請人現是否仍依協商條件履行?⑵如否,自何時開始未依 協商條件履行?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⑶聲請人已還款之明細(實際還款時間、金額)。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三、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四、聲請人之母許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五、聲請人之母許匏、配偶沈楊淑美、子沈OO96、97年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六、自95年6 月迄今每月繳納房租新台幣12,500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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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