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518號
PCDM,91,訴,1518,200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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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五號)
,本院板橋簡易庭審理結果,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送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
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 資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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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