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6738號
TYDV,98,司票,6738,2009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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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738號
聲 請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合木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
  、第85條第1 項及第95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
  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即不得聲請裁定本票強制
  執行)。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聲請狀原聲請自本件
  本票並未記載之「到期日」起算,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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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合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