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738號
聲 請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合木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
、第85條第1 項及第95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
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即不得聲請裁定本票強制
執行)。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聲請狀原聲請自本件
本票並未記載之「到期日」起算,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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