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
債 權 人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查本件貨款債務兩造並未約定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
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 計算,自屬無據,請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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