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380號
TYDV,98,司促,34380,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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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
債 權 人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查本件貨款債務兩造並未約定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
  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 計算,自屬無據,請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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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