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378號
TYDV,98,司促,34378,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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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
債 權 人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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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