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112號
TYDV,98,司促,34112,200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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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112號
債 權 人 元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金額(按聲請狀所附之借
據記載,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每月15
日償還新台幣2 萬元,債權人不得就尚未屆期部份請求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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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