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112號
債 權 人 元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金額(按聲請狀所附之借
據記載,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每月15
日償還新台幣2 萬元,債權人不得就尚未屆期部份請求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