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327號
TYDV,98,司促,32327,200910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32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東興企業社為何種組織型態?其與甲○○
       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