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79號
TYDV,97,訴,379,2009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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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27 萬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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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