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告訴代理人 丙○○ 樓原 告 乙○○告訴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陳俊翰律師被 告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律師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宜宏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被 告 哈德威鋼鋁有限公司 樓之4法定代理人 辛○○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6 號業務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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