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680號
TYDM,98,訴,680,2009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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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文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戊○○(原名孫有燈
兼 被 告
           4號3樓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曾孝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被   告 鑫堡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設臺中市西
代 表 人 庚○○ 男 58歲
兼 被 告     身分證統一
          住臺北市○
           樓之2
          居臺北市○
被   告 康鼎造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設臺北市松
代 表 人 乙○○ 住同上
被   告 甲○○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北市○
           巷6之6
          居臺北市大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朱子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慧珠律師
被   告 華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設臺中市○
代 表 人 己○○ 住臺中市○
被   告 辰美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設臺北縣土
代 表 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丙○○ 男 28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北縣樹
          居臺北縣土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刑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林俊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 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 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俊傑」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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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鼎造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