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原名陳志宏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
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 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確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聲 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26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 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83號5 樓住所,通知受刑 人即被告於98年9 月14日到案執行,前開傳票經受僱人鍾東 樺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 帶同受刑人即被告甲○○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聲請人於98年9 月14日核發拘票命警 至受刑人即被告前開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83號 5 樓住所拘提受刑人即被告,惟無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 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 執行,足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