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1673號
PCDM,91,聲,1673,200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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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賈 輝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
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賈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賈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為由,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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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