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8年度,748號
TYDM,98,桃簡,748,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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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戊○○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59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戊○○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均處有期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己○○與乙○○於民國97年9 月2 日傍晚6 時30分許,在 桃園縣桃園市○○○街256 號前發生車禍並起爭執後,乙○ ○即聯絡其夫甲○○與姪子丙○到場,己○○則聯絡其舅舅 丁○○、祖父戊○○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到場,嗣 甲○○己○○因該車禍肇事之故再起衝突,雙方一言不合 ,己○○戊○○丁○○與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遂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由己○○持安全帽毆打甲○○、丙 ○,乙○○見狀上前阻止時,亦遭己○○等人毆打,戊○○丁○○及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以徒手毆打及腳 踢之方式傷害甲○○丙○,而甲○○丙○因遭受己○○戊○○丁○○等人之毆打,亦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由 甲○○以手腳毆打己○○丙○毆打戊○○丁○○,雙方 相互拉扯毆打,致乙○○受有臉之挫傷之傷害,甲○○受有 左股骨頸骨折、臉部及鼻樑挫傷等傷害,丙○受有鼻部與顏 面挫傷、流鼻血、四肢淺挫傷擦傷等傷害,己○○受有手開 放性傷口、頸部表淺損傷等傷害,丁○○受有右眼鈍挫傷併 前房出血及次發姓白內障、鼻骨骨折、上肢多處挫擦傷等傷 害,戊○○受有鼻骨骨折及鼻撕裂傷3 公分等傷害。案經乙 ○○、甲○○丙○己○○戊○○丁○○訴由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己○○戊○○丁○○甲○○丙○均矢口否 認有何傷害犯行,己○○戊○○丁○○均辯稱:渠等當 時是遭毆打,並未打傷乙○○、甲○○丙○云云,甲○○丙○則辯稱:渠等是遭己○○戊○○丁○○等人毆打



,並未打傷己○○戊○○丁○○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當時伊與己○○發生車 禍後,打電話給先生甲○○甲○○載外甥丙○到場,對方 也叫家屬到現場,甲○○下車後過來問狀況,己○○就靠過 來用身體碰撞甲○○丙○在旁勸阻,對方就拿安全帽毆打 甲○○丙○,伊當時在甲○○旁邊也被對方打到頭部,除 了對方三人,還有其他不知名男子也圍著甲○○丙○毆打 他們等語(見偵查卷第32、72、73頁),告訴人即被告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接到妻子乙○○電話告訴伊發生 車禍,伊跟丙○前往現場後,己○○就突然靠到伊身邊用身 體頂伊,沒多久就直接拿安全帽打伊,伊就被打倒在地上, 後來還有一群人圍著伊毆打等語(見偵查卷第21、75頁), 告訴人即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跟甲○○接到乙 ○○的電話說發生車禍,於是就順路過去現場看情形,伊先 去看乙○○的女兒,突然聽到有人說話很大聲,伊轉頭看發 現對方似乎要打甲○○,伊就過去勸阻,一會兒對方的人一 直靠近,就突然動手毆打伊跟甲○○,當時伊頭部遭安全帽 打傷,遂倒在地上,一直在地上遭受對方毆打,打我們的人 有超過3 人等語(見偵查卷第27、28、76頁),並有衛生署 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3 紙、受傷照片5 幀在卷可佐,足認告 訴人乙○○與己○○發生車禍後,以電話聯繫被告甲○○丙○到場,而被告己○○電聯亦電聯被告戊○○丁○○及 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當場,因雙方一言不合,被告己○○ 遂以安全帽毆打被告甲○○丙○,告訴人乙○○見狀上前 阻止時,亦遭被告己○○等人毆傷,被告戊○○丁○○及 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徒手毆打、腳踢甲○○及丙 ○,致告訴人致乙○○受有臉之挫傷之傷害,被告甲○○受 有左股骨頸骨折、臉部及鼻梁挫傷等傷害,被告丙○受有鼻 部與顏面挫傷、流鼻血、四肢淺挫傷擦傷等傷害。 ㈡告訴人即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與乙○○發生 車禍後,甲○○丙○就開車來到現場,他們一下車後甲○ ○就對伊很兇,沒多久伊的祖父戊○○、舅舅丁○○來到現 場問伊有沒有受傷,不久甲○○丙○圍過來,甲○○就出 手打伊,戊○○丁○○甲○○拉開,丙○就靠過來出手 打戊○○丁○○,後來場面就很混亂,丙○甲○○2 人 就一直打等語(見偵查卷第5 、75頁),告訴人即被告丁○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接到己○○的祖母電話稱己○○ 發生車禍,伊就載伊父親戊○○一同前往,到場時問己○○ 是否受傷,隨後對方3 人就靠過來,其中1 人一直罵己○○ ,之後看見甲○○就用手腳打傷己○○,伊就靠過去拉開雙



方,丙○就衝過來打伊右眼,造成眼睛出血、鼻骨裂傷,伊 眼睛無法睜開,也沒有辦法還手等語,(見偵查卷第10、11 、75頁),告訴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接 到己○○的祖母電話稱己○○發生車禍,伊就跟丁○○一同 前往,到場時問己○○是否受傷,隨後對方家屬一直罵己○ ○,並出手打己○○,之後就看見甲○○用手腳打己○○, 伊靠去拉開雙方,丙○就突然出手打伊,伊就受傷了等語( 見偵查卷第15、75頁),並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受傷 照片8 幀附卷可憑,足見被告己○○戊○○丁○○到場 關切後,雙方一言不合,由甲○○以手腳毆打己○○丙○ 毆打戊○○丁○○,致被告己○○受有手開放性傷口、頸 部表淺損傷等傷害,被告丁○○受有右眼鈍挫傷併前房出血 及次發姓白內障、鼻骨骨折、上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被告 戊○○受有鼻骨骨折及鼻撕裂傷3 公分等傷害。 ㈢至被告5 人雖均否認有相互傷害之事實,並以前詞置辯。然 證人戴細雪於偵查中具結證述:那天甲○○的小孩要來上課 ,伊在安親班裡面,小孩子突然跑進來說爸爸被打,伊從玻 璃牆往外看,看見甲○○與某男子互毆,甲○○用空手還擊 反抗,該男子一直用安全帽打他的頭,其他人在旁邊觀望, 伊無法確定該男子是否為己○○,對方人很多,甲○○那邊 只有甲○○太太(即乙○○)和他姪子(即丙○)共3 人, 甲○○和該男子在安親班門口互相追打,伊沒看到丙○被誰 打,但是丙○有跑到安親班內等救護車等語(見偵查卷第87 、88頁),可見被告甲○○確有與己○○一方之人相互毆打 、拉扯之事實,並參酌告訴人乙○○、告訴人即被告甲○○丙○己○○戊○○丁○○等人均受有上開傷害,及 現場為空曠之馬路,縱然現場一片混亂,應無可能有誤傷自 己一方之情事,且告訴人乙○○、告訴人即被告甲○○、丙 ○、己○○戊○○丁○○等人均始終指述係遭對方毆打 歷歷在卷,足資認定被告甲○○丙○確有共同傷害告訴人 即被告己○○戊○○丁○○,及被告己○○戊○○丁○○確有共同傷害告訴人乙○○、告訴人即被告甲○○丙○之犯行無訛,是被告等5 人上開所辯,俱為迴護自己、 諉過他人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 人 之傷害犯行均可認定。
三、核被告己○○戊○○丁○○甲○○丙○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己○○戊○○丁○○與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傷害告訴人乙○ ○、甲○○丙○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被告甲○○丙○就傷害告訴人己○○戊○○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己○○戊○○丁○○以一傷害行為,侵害告訴 人乙○○、甲○○丙○之身體法益及被告甲○○丙○以 一傷害行為,侵害告訴人己○○戊○○劉仰灘之身體法 益,係係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論處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等5 人均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 紛爭,被告己○○戊○○丁○○持安全帽毆傷被告甲○ ○、丙○,被告甲○○丙○一方則以拳腳毆傷被告己○○戊○○丁○○一方,雙方所為均非是,復審酌被告己○ ○、戊○○丁○○一方之參與傷害犯行人數較眾,被告5 人及告訴人乙○○所受傷勢之輕重,及被告5 人均否認犯行 、推諉卸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7 條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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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