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55號
TYDM,98,易緝,55,2009100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21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佑鈞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 之男子專門從事販賣停業行號之人頭發票,供他營業人虛增 成本逃漏稅捐,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為第三人圖 得不法利益,於民國92年5 月間,由被告向甲○○取得「縱 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縱橫公司)營利業登記證、公 司大小章及92年9 、10月份之發票,再由「小張」販售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該公司及統一發票日期、號碼、銷售 額、稅額均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係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桃園縣分局函覆補充,依函覆內容,異常部分尚包括同 年7 、8 月)。嗣縱橫公司負責人乙○○於93年7 月間接獲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處分書後,始得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稅捐稽徵法 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 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 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 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 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 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 ,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 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 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833號、32年度上字第2578號等判例暨 同院95年度臺上字第3206號判決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為「富麗山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32 號4 樓之2 ,下稱富麗山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 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於94年7 月底至同年12月底擔任富麗山莊公司實際負 責人期間,明知富麗山莊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共36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35萬9,83



0 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供如附表 二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 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91萬7,77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之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3070號起訴,並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2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5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8年4 月8 日確定等情,有上 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審閱無訛。
㈡又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148 號部分 :被告於92年7 月3 日起,擔任捷合奈米科技有限公司(虛 設於桃園縣楊梅鎮○○里○ 鄰○○○路717 號)之負責人, 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迨 於93年5 月14日,復與許財員(業經本院以97年訴字1153號 裁判確定)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聯絡,推由許財員提供身分證件,擔任上址捷合奈米 科技有限公司(並改名為捷合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合興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92年7 月3 日起至94年6 月間止, 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 216 紙,金額合計為1 億7345萬1399元,分別持交予如附表 三所示之青騏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進項時為規避稅上 開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各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 抵扣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如附表三所示 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795 萬0691元,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部分 :被告係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 275 號1 樓,下稱荷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4年7 月、 8 月間透過某不詳之人取得何建良(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0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江 衍忠(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身分證件 後,使何建良江衍忠先後於94年7 月至10月間擔任荷盛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 法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荷盛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亦未 申報94年7 至8 月營業稅,且該公司94年9 至10月申報進、 銷項均為零,竟基於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簿冊及幫助他人逃 漏營業稅之犯意,自94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以荷盛公 司之名義,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四所示 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87紙,金額共計新臺幣8,721萬5,799



元,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等4 家營業人 ,嗣經暉利通公司等4 家營業人將上開發票全部充當進貨憑 證使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暉利通公司等4 家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436 萬78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部分 :被告係意法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3號4 樓之4 ,下稱意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3年11月起至同 年12月止,明知意法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概括犯意,虛偽簽 發不實之統一發票24紙,虛開金額共計5,154 萬8,154 元, 並交付集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集愛 公司等3 家營業人並已持之申報扣抵,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額達257 萬7,409 元。
㈢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指被告於92年9 、10月有幫助逃漏 稅捐之犯行(至被告於92年5 月涉犯詐欺罪嫌部分,與幫助 逃漏稅捐等罪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而 前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則係被告於94 年7 月底至同年12月底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 捐罪,又前揭移送併辦,⒈捷合興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2年 7 月3 日起至94年6 月間止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 逃漏稅捐罪嫌;⒉荷盛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4年8 月起至同 年10月間止,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⒊意法公司部分,為被告於93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涉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依上所述,被 告本件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與前開判決確定及各該移送併辦 之犯行,係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被告 就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移送併辦部分均坦承犯行(見98年 度易緝字第55號卷第24、30頁),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本件被告犯罪 時間均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意旨,自仍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適用) 。又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 行全文8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於修正前、後,構成 要件並未修正,但就法定刑中罰金部分,由「科或併科新臺 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同上所述,本件亦有修正 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適用)。本件既與前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本件檢察官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 字第265 號判決效力所及,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被告所涉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緝字第148 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因本件既 經諭知免訴,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 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亦未 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另行依法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俊燁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附表一、縱橫公司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太微科技│92年7 月│UU00000000│278,150元 │13,90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746,200元 │37,310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514,100元 │25,705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453,100元 │22,655元 │
├──┼────┼────┼─────┼──────┼──────┤
│ │同上 │92年7 月│UU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26,000元 │11,30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125,000元 │6,25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65,200元 │13,260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530,050元 │26,503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4,500元 │1,225元 │
├──┼────┼────┼─────┼──────┼──────┤
│ │同上 │92年8 月│UU00000000│242,400元 │12,120元 │
├──┼────┼────┼─────┼──────┼──────┤
│㈡ │登成企業│92年9 月│VU00000000│442,500元 │22,1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2,321,000元 │116,0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1,306,548元 │65,327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712,000元 │35,60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2,292,940元 │114,647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1,077,000元 │53,8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342,000元 │17,10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818,800元 │40,940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1,325,088元 │66,254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695,216元 │34,761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653,000元 │32,650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1,693,200元 │84,660元 │
├──┼────┼────┼─────┼──────┼──────┤
│㈢ │五筌有限│92年9 月│VU00000000│1,078,100元 │53,905元 │
│ │公司 │ │ │ │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735,000元 │36,750元 │
├──┼────┼────┼─────┼──────┼──────┤
│ │同上 │92年9 月│VU00000000│582,700元 │29,135元 │
├──┼────┼────┼─────┼──────┼──────┤
│ │同上 │92年10月│VU00000000│277,600元 │13,880元 │
├──┴────┴────┴─────┴──────┴──────┤
│以上合計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29張,總銷售額20,819,192元,稅額 │
│1,040,960元。 │
└────────────────────────────────┘
附表二、富麗山莊公司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貨金額(新│稅額合計 │
│ │ │票張數│臺幣) │(新臺幣) │
├──┼──────────┼───┼──────┼──────┤
│㈠ │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 4,308│0(未申報) │
├──┼──────────┼───┼──────┼──────┤
│㈡ │秋氏企業有限公司 │ 6 │ 203萬1,750│ 10萬1,587│
├──┼──────────┼───┼──────┼──────┤
│㈢ │碩誠實業有限公司 │ 16 │1,395萬2,598│ 69萬7,630│
├──┼──────────┼───┼──────┼──────┤
│㈣ │美登啦服裝企業社 │ 1 │ 4萬9,500│ 2,475│
├──┼──────────┼───┼──────┼──────┤
│㈤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 4 │ 40萬9,800│ 2萬490│
├──┼──────────┼───┼──────┼──────┤
│㈥ │群崴服飾行 │ 1 │ 20萬8,000│ 1萬400│
├──┼──────────┼───┼──────┼──────┤
│㈦ │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 │ 49萬8,160│ 2萬4,908│
├──┼──────────┼───┼──────┼──────┤
│㈧ │建昇企業社 │ 2 │ 102萬│ 5萬1,000│
├──┼──────────┼───┼──────┼──────┤




│㈨ │逆轉專業行銷有限公司│ 2 │ 18萬5,714│ 9,286│
├──┼──────────┼───┼──────┼──────┤
│ │合計 │ 36 │1,835萬5,522│ 91萬7,776│
└──┴──────────┴───┴──────┴──────┘
附表三、捷合興公司部分
┌──┬──────────┬───┬───────┬───────┐
│ │營業人名稱 │張數 │ 申報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 │ │
├──┼──────────┼───┼───────┼───────┤
│㈠ │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 │19張 │15,396,427元 │ 769,822元 │
├──┼──────────┼───┼───────┼───────┤
│㈡ │宏富纖維有限公司 │52張 │60,321,072元 │ 3,016,052元 │
├──┼──────────┼───┼───────┼───────┤
│㈢ │瑞波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 1,600,000元 │ 80,000元 │
├──┼──────────┼───┼───────┼───────┤
│㈣ │振眾實業有限公司 │15張 │ 9,898,300元 │ 494,915元 │
├──┼──────────┼───┼───────┼───────┤
│㈤ │松基營造有限公司 │3張 │1,000,000元 │50,000元 │
├──┼──────────┼───┼───────┼───────┤
│㈥ │杰遠企業有限公司 │3張 │884,200元 │44,210元 │
├──┼──────────┼───┼───────┼───────┤
│㈦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20張 │18,477,426元 │923,872元 │
├──┼──────────┼───┼───────┼───────┤
│㈧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600,000元 │80,000元 │
├──┼──────────┼───┼───────┼───────┤
│㈨ │光耀工程有限公司 │3張 │1,233,360元 │61,669元 │
├──┼──────────┼───┼───────┼───────┤
│㈩ │其他 │153張 │110,231,344元 │5,511,572元 │
└──┴──────────┴───┴───────┴───────┘
附表四、荷盛公司部分
┌──┬─────────┬──┬──────┬──────┐
│ │營業人名稱 │張數│ 申報銷售額│ 扣抵稅額 │
├──┼─────────┼──┼──────┼──────┤
│㈠ │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19張│15,396,427元│ 769,822元│
├──┼─────────┼──┼──────┼──────┤
│㈡ │宏富纖維有限公司 │52張│60,321,072元│ 3,016,052元│
├──┼─────────┼──┼──────┼──────┤
│㈢ │瑞波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1,600,000元│ 80,000元│
├──┼─────────┼──┼──────┼──────┤
│㈣ │振眾實業有限公司 │15張│ 9,898,300元│ 494,915元│




└──┴─────────┴──┴──────┴──────┘

1/1頁


參考資料
逆轉專業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麗山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富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