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謝然進
選任辯護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即謝然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謝然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 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 同年6 月22日、8 月22日各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以前項羈押理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 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