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梁懷信律師
陳建昌律師
被 告 P○○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亥○○
被 告 戌○○
I○○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U○○
K○○
o○○
Z○○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J○○
Y○○
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律師
金鑫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R○○
X○○
巳○○
M○○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宙○○
d○○
h○○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選偵字第5 、9 、13、14、15、16、1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b○○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年,禠奪公權貳年,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拾肆罐、禮盒袋玖個、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參罐均沒收;未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肆罐、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柒拾罐均沒收。
戌○○共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禠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拾肆罐、禮盒袋玖個、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參罐均沒收;未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肆罐、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柒拾罐均沒收。被訴投票受賄罪部分無罪。
I○○共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禠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拾肆罐、禮盒袋玖個、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參罐均沒收;未扣案預備之賄賂綠色盒裝高山茶共肆罐、紅色盒裝茶韻精選茗品共柒拾罐均沒收。被訴投票受賄罪部分無罪。
k○○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C○○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免刑。
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P○○、U○○、K○○、o○○、Z○○、戊○○、X○○、宙○○、巳○○、h○○、M○○、J○○、d○○、Y○○、辰○○均無罪。
事 實
一、b○○原係桃園縣觀音鄉選出之桃園縣議會第15屆縣議員( 任期自民國91年3 月1 日起至95年2 月28日止),b○○與 張永輝均為94年12月3 日進行投開票之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 鄉長選舉之候選人,嗣於94年12月9 日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及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公告張永輝當選觀音鄉第15屆鄉長,惟 b○○與張永輝均因該次鄉長選舉涉嫌賄選,經檢察官以94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及94年度選偵字第32號對2 人分別提起公 訴,並對張永輝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b○○涉嫌賄選 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9 月6 日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38 號判決無罪確定,而張永輝涉嫌賄選部分經本院於95年2 月 24日以94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因涉 及監視器採購弊案於95年9 月28日遭本院裁定收押禁見後, b○○即開始評估再參選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 之可能性,迨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1月29日以95年度選上字 第4 號判決張永輝當選無效確定後,b○○便確定投入於96 年2 月10日投開票之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活動,並為 該次選舉之候選人。
二、b○○為求日後鄉長補選能順利當選桃園縣觀音鄉鄉長,積 極進行該次選舉之佈署,於95年11月初某日,由b○○不知 情之女黃美莉分別撥打當時擔任桃園縣觀音鄉農會理事長之 戌○○、觀音鄉農會常務監事之I○○持用之電話,通知其 2 人至桃園縣觀音鄉○○路○段698 號b○○住處,因b○ ○尚未返家,先由b○○配偶玄○○、女兒黃美莉先行招待 戌○○、I○○2 人,等候約1 、2 小時後,b○○方返家 並向戌○○、I○○表示欲參加鄉長補選,且將任命戌○○ 擔任競選總部農會團體總召、I○○則擔任副執行長,戌○ ○、I○○感念b○○於農會幹部選舉時大力支持,b○○ 、戌○○、I○○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b○○隨即親手 交付「茶韻精選茗品」紅色盒裝茶葉禮盒、「高山茶」綠色 盒裝之茶葉禮盒共70份(每份均2 罐裝)予戌○○及I○○ ,並向其2 人告之將茶葉禮盒交付農會幹部,意在使其等於 鄉長補選時投票支持b○○,b○○、戌○○、I○○3 人 遂共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等於鄉長補 選時,投票支持b○○,戌○○、I○○各取半數茶葉禮盒 後,即自95年11月初起至選舉前夕分別或一同將前開茶葉禮 盒陸續致贈給如附表所示之桃園縣觀音鄉農會理事、監事、 代表、小組長等人,惟於交付茶葉禮盒時或未明白表示係為 b○○選舉買票之用或因茶葉禮盒並非農會幹部親自收受或 因故未遇而將茶葉禮盒自行留置農會幹部之住處(交付之對
象及情節均詳如附表所示),致均未向交付茶葉禮盒之相對 人明白表示係為b○○選舉買票之意思,因而僅止於投票賄 選之預備階段。
三、k○○為金豪企業社之業務員,負責禮品、日常用品買賣及 簽發收據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b○○為避免前述賄賂 選民之茶葉禮盒日後遭查獲並追查來源,乃預先透過其不知 情之配偶玄○○於95年10月18日,撥打電話要求k○○至其 住處,並要求k○○出具內容係買受人為「戌○○」及購買 茶葉禮盒新臺幣(下同)35000 元之收據,k○○明知戌○ ○未向其購買35000 元之茶葉禮盒,因考量b○○向其購買 大量選舉用背心及旗幟尚有貨款182000元未收回,遂應允玄 ○○之要求,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隨即 應玄○○之邀至b○○住處,在其所持有由金豪企業社負責 人p○○因業務需要事前交付並授權k○○可自行簽發其上 蓋有金豪企業社發票章及p○○印章之空白免用發票收據上 ,接續登載內容不實之買受人均為「戌○○」,品名摘要均 為「禮盒(茶)」,數量均為「14盒」,單價均為「500 元 」,總價均為「7000元」,簽發日期分別為95年10月18日( 2 張),同年月19日(2 張),同年月20日(1 張)之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收據共5 張,交付予玄○○,再由玄○○轉交 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金豪企業社負責人p○○對 於簽發收據內容之正確性。
四、R○○1 家7 口,均設籍於桃園縣觀音鄉○○村○○○街15 5 號,並均為96年2 月10日投開票之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 長補選選舉之有投票權人,96年2 月1 日起至同年月9 日之 間某日中午12時許,b○○搭乘由不知情之P○○駕駛之黑 色賓士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縣觀音鄉三和村6 之6 號C○ ○住處,請託C○○向國小同學R○○拉票,因C○○尚未 用膳,b○○遂要求P○○回競選總部拿便當給C○○食用 ,俟P○○取回便當,C○○起身至門外接取便當時,b○ ○將內有現金5000元之黃色信封置於C○○住處客廳茶几上 ,並請託C○○轉交予R○○,且約定有投票權人R○○及 其家人投票支持b○○,C○○明知b○○欲交付賄賂予有 投票權人R○○及其家人賄選,竟仍與b○○共同基於行賄 有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於隔2 、3 日後,以其所有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R○○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相約在桃園縣觀音鄉○○路農會附近見面,C○○再 向R○○表示該次觀音鄉長補選,其家中投票權人7 票中至 少5 票投票予b○○,隨即將前述b○○交付之5000元交付 予R○○,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支持b○○,
R○○明知該筆金錢係賄選之對價乃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使願投票予b○○,但未將b○○、C○○行 賄之事及賄款告知、交付家中其餘有投票權之人。五、嗣於96年2 月8 日上午8 時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戌○○位於桃園縣觀音鄉廣興村坑 子背19號住處搜索,扣得預備供行賄所用之綠色盒裝高山茶 共14罐、禮盒袋9 個、前述金豪企業社開立內容不實之免用 發票收據5 張及與本案無關之已開封茶韻精選茗品1 罐、存 摺等物;另至I○○位於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136 號住處搜 索,扣得與本案無關之茶南王茶園茶葉禮盒1 罐、存摺等物 ;至X○○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村○○路○ 段826 之1 號 住處搜索,扣得與本案無關之黃姓宗親會觀音區分會T 恤10 件、紅色帽沿競選帽子78頂、b○○競選帽子(繡有「觀音 鄉長候選人b○○」)10頂、花開富貴茶葉禮盒1 罐、2007 年桌曆1 冊、黃姓宗親旅遊資料1 袋、黃姓宗親觀音鄉分會 會員名冊動員資料1 袋、X○○個人筆記本1 冊;至宙○○ 位於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上大108 之10號住處搜索,扣得與 本案無關之觀音鄉長暨議員選舉開票結果一覽表1 張、大同 村、崙坪村、上大村人員聯絡電話1 張、高山烏龍茶4 包( 含已開封1 包)、b○○選舉傳單1 張及宙○○上衣口袋內 現金66000 元;至巳○○位於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上大32號 住處搜索,扣得與本案無關之牡丹情臺灣茗茶高山茶3 包; 至h○○位於桃園縣觀音鄉○○路○段87 1巷7 弄3 號住處 搜索,扣得與本案無關之連號仟元新鈔200 張、500 元鈔票 51張、連號百元新鈔250 張;至J○○位於桃園縣觀音鄉○ ○村○○路90號住處搜索,扣得與本案無關之記事本2 冊、 b○○後援會紀錄1 冊、觀音鄉鄉民人員名冊1 冊、競選文 宣9 張、搜索時J○○當場撕毀之隨身筆記碎片1 包、紅包 袋6 封、茶葉1 罐、味全蘆筍汁25箱、現金58100 元。六、戌○○、I○○均於96年4 月30日檢察官訊問中自白前述事 實二部分欲以茶葉禮盒預備行賄農會幹部之事實;C○○於 上述事實四部分即與b○○共同以5000元賄選R○○之犯罪 被發覺前,於同年5 月17日即犯罪後6 個月內向檢察官自首 而受裁判,因而查獲候選人b○○為共犯;R○○於同年6 月15日檢察官訊問中自白前述事實四部分收受C○○交付之 5000元賄賂犯行。
七、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 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戌○○、S○○、c○○、A○○、T○○、N○○、 H○○、卯○○、戊○○、子○○、V○○、丑○○、辛○ ○、f○○、l○○、宇○○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 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 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開警詢之 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證人戌○○、I○○、k○○、C○○、R○○ 、F○○、q○○、庚○○、E○○、K○○、Z○○、午 ○○、G○○、n○○、丙○、地○○、天○○、i○○、 a○○、申○○、黃○○、O○○、D○○、Q○○、丁○ ○、酉○○、乙○○、寅○○、L○○、甲○○、壬○○○ 、g○○、j○○、m○○、己○○、U○○、o○○、W ○○、P○○、e○○、秘密證人A1、A2、A3、A4、A5、A6 、A7、A8、A9、A11 、A12 、A13 等人於偵查中既係以證人 身分陳述,且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之朗讀 結文具結,因上開證人均係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證述 ,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真實性,復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情 形,可信性極高,本院審酌前述證人之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 之存否均有其必要性,渠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際,其外部 附隨之環境或條件並無不當,被告及辯護人亦未指出及證明 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前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 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三、有關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0條之1 第1 項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 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 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被告b○○之辯 護人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未見其裁量依據,係違法監 聽云云。惟查,本件檢察官提出被告b○○、C○○間之通 訊監察譯文係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2 月15日依職權核發96年B○惟致 監字第000072號通訊監察書依法進行對被告b○○之監聽作 為,有該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6頁),此 外卷內並有96年2 月2 日、5 日、15日檢察官依職權核發之
96年B○惟致監字第000059號、第000065號、第000089號、 第000090號、第000091號通訊監察書在卷足參,依形式觀之 並無違反該法規定之處,監聽程序之合法性足堪確認。且參 諸我國地方選舉選風未佳,買票情況時有所見,且因多係隱 密進行,查緝不易,為公眾周知之事實,且依卷內部分秘密 證人於96年2 月10日投票日前即已製作警詢筆錄以觀,堪認 確有事實足認被告b○○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罪嫌,並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 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 據,益見本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亦具有實體上理由。再者, 因通訊監察錄音內容,係機械式紀錄被監聽者之通話內容, 與供述證據須要自然人觀察、記憶、陳述之特質不同,並無 供述證據在本質上之不可靠性及不確定性,被告等或與共同 被告監聽對話,均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對不利於己之陳述 ,係「非傳聞」而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應屬刑事訴訟法 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證物,而監聽譯文僅係將監聽錄 音結果轉譯成文字,如其文字確與錄音帶內容相符,應與電 話監聽錄音為同一處理,依據證人C○○偵查中具結證述, 卷內通話內容譯文確係其與被告b○○通話內容無訛,對譯 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是相關通訊監聽錄音內容與譯文均堪 認屬真實,故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事實欄二被告b○○、戌○○、I○○共同預備投票賄選部 分:
訊據被告b○○矢口否認有何預備投票賄選之情事,辯稱: 農會監事、代表、小組長雖有收到茶葉,但不是伊提供給戌 ○○、I○○2 人轉交云云,被告b○○之辯護人則主張: 被告實無從能未卜先知高院將判決前鄉長張永輝當選無效, 進而透過戌○○、I○○致贈茶葉賄選,況其2 人致送茶葉 目的在於感謝農會理、監事、小組長之辛勞且不分黨派發送 ,為人情送禮與選舉無關云云。被告戌○○、I○○固坦承 茶葉是玄○○送給伊等,一共70份共140 罐,伊等分送給農 會理監事、代表、小組長,於95年11月9 日左右送出63份, 惟辯以:是慰勞農會幹部辛勞與選舉無關,送茶葉時並未談 到選舉之事。經查:
(一)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自96年1 月4 日起開始領 表,同年1 月8 日起申請登記,競選活動期間自同年1 月 31日起至同年2 月9 日止,被告b○○為該次鄉長補選之 候選人,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96年7 月27日桃選一字第09
60700881號函及相關公告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 4-328 頁)。
(二)被告b○○有交付前揭70份之茶葉禮盒給被告I○○、戌 ○○2 人,囑其2 人將上開茶葉分送給農會幹部,並要該 等農會幹部支持b○○參選鄉長等情,業據秘密證人A11 於偵查中證稱:(b○○有無拿茶葉給你要你替他賄選, 經過情形為何?)約95年11月初左右,b○○女兒打我的 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理事長戌○○的電話,當時我們因 為有事在觀音鄉農會,要我們去觀音鄉白玉村b○○住處 ,我與戌○○就各自開車前往b○○家,b○○當時並未 在家,b○○之太太及女兒先招呼我們,大約1 、2 個小 時後,b○○才回來,b○○提到鄉長張永輝如果因賄選 遭解職的話,他將參加鄉長補選,希望我與理事長幫忙輔 選,b○○並從家中拿出其中1 種為有「韻」字紅色外包 裝、另1 種是綠色包裝高山茶葉等共70份(每份兩罐)之 茶葉禮盒,我與戌○○一人一半,要我負責發放給新坡區 9 個村的農會理、監事、代表及小組長,b○○要我們送 給他們茶葉並請他們支持b○○參選鄉長,我與戌○○當 時即將茶葉各自帶回家;(你與戌○○替b○○賄選,有 無收到好處? )我與戌○○選上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時 ,b○○是農會廖派的龍頭,b○○支持我們,我們才能 當選等語(見96年證保第2 號卷第230 頁背面、231 頁) ,核與證人戌○○於偵查中證述:(b○○有無拿茶葉給 你,要你替他賄選,經過情形為何?)約95年11月3 、4 號左右,b○○的大女兒打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給我 及I○○,當時我們在觀音鄉農會,叫我們去觀音鄉白玉 村b○○住處,到b○○家中後,b○○並未在家,由b ○○的太太玄○○及其女兒接待,我們聊約2 、3 個小時 之後,b○○才從外面趕回家,我與b○○有談到鄉長補 選的事情,b○○向我們表示如果他參加鄉長補選時,要 我與I○○替他輔選,由我擔任農會總召,I○○擔任副 執行長,並交給我們紅色「韻」及綠色高山茶葉共70份, 合計140 罐,要我們把茶葉送給農會理事、監事、代表及 小組長,意思要我們送給他們茶葉時,請他們支持b○○ 參選鄉長,我們答應b○○請求後,就將前述70份茶葉帶 回去,當時我與I○○各帶一半,有7 份茶葉被調查站查 扣;(你與I○○替b○○賄選,有無收到好處?)我與 b○○同屬廖派,我與I○○能選上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全 靠b○○支持,因為b○○是我們派系之龍頭,我們為回 饋b○○支持我們當選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所以才會
全力替b○○賄選等情相符(見96年度選偵字第5 號卷二 第24頁、136-137 頁)。並有自被告戌○○住處扣得之綠 色盒裝「高山茶」共14罐可資佐證。
(三)再參酌被告b○○之配偶玄○○曾要求k○○出具不實之 收據予戌○○,藉此虛偽作為前開70份茶葉係戌○○購買 之憑據之事實,業據證人k○○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戌○○、I○○實際上並未出資向金豪企業社購買70份 茶葉禮盒,係b○○之配偶玄○○要求伊開立不實收據共 5 張,玄○○並要求伊日後有人問起開立情形,要說是戌 ○○向伊購買茶葉所開立,且戌○○於調查局傳訊前亦曾 要求伊配合為「上開收據係戌○○向其購買茶葉所開立」 之不實說詞,伊因為玄○○及b○○於此次觀音鄉長補選 有向伊訂購總價金共182,000 元之帽子5,000 頂,背心70 0 件,擔心無法收到貨款而損失商業利益,遂應其要求開 立上開不實收據等語詳盡(見選偵字第5 號卷二第248-25 1 頁,本院卷六第90-98 頁)。並據證人玄○○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沒有跟k○○購買茶葉,但有請k○○幫我開 收據,我將該收據交給戌○○等情可佐(見本院卷六第10 5 頁)。證人戌○○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前開茶葉是 在b○○家中,由b○○交給我與I○○,我害怕供出b ○○,實情是別人用我名義開收據,讓別人誤以為是我自 己出錢購買上開茶葉等語無訛(見選偵字第5 號卷二第13 6 頁背面、137 頁)。且證人I○○於檢察官偵查中仍證 述:怕供出b○○,b○○會涉及賄選;前開茶葉都是從 b○○家中拿的,根本不是從金豪企業社拿的等情綦詳( 見96年證保第2 號卷第230 頁背面、231 頁)。並有扣案 由k○○填載不實內容之收據5 紙在卷可憑(收據影本見 選偵字第5 號卷二第179 頁至183 頁)。足認被告b○○ 之配偶玄○○為使交付予戌○○、I○○之前揭70份茶葉 禮盒,避免日後遭查獲來源係b○○所交付,而事先要求 k○○出具上開不實收據5 紙,虛偽作為茶葉來源之不實 交易證明,藉以掩飾茶葉禮盒係由b○○交付,圖以避免 被追查是否涉及賄選之事實至明,益見被告b○○交付前 開70份茶葉禮盒給被告戌○○、I○○2 人,並囑其2 人 分送給農會理事、監事、代表及小組長等幹部,意欲藉此 請其等支持b○○參選鄉長補選之情,極為明灼。可見被 告b○○辯稱:伊未提供上開茶葉給戌○○、I○○2 人 云云,被告戌○○及I○○嗣後改稱:上開茶葉係玄○○ 所提供,作為伊等慰勞農會幹部之用,與選舉無關云云, 均屬臨訟畏罪圖卸之詞,要不足採。另被告b○○之辯護
人主張戌○○及I○○2 人致贈茶葉之目的,係為感謝農 會幹部之辛勞,與選舉無關云云,亦不足採。
(四)按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 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 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 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近來法務部於各媒體大力宣導反 賄選常識,並公布涉犯之情節如贈送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 用品即屬其一,則有法務部90年10月8 日法90檢字第0368 85號函所列「賄選犯行表列」可資參照,依該「賄選犯行 表列」事項及其內容可知,如交付或應允價值超過30元之 有經濟價值物品或利益予有投票權人,即足以構成賄選犯 行例舉之行賄罪。本件依被告b○○於其所涉當選無效之 民事訴訟事件中所承:兩罐茶葉(即1 份茶葉禮盒)重約 1 斤,每斤約300 元至350 元等語(見本院96年度選字第 1 號民事卷第203 頁),顯見上開茶葉禮盒具有相當之價 值,且依一般社會觀念,亦屬相當得體之禮品,洵足作為 賄選之賄賂,應堪認定。
(五)觀諸被告戌○○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b○○在95年9 月 間,到我農會辦公室向我表示,屆時觀音鄉鄉長補選會再 次參選,要我多多支持,因b○○擔任縣議員期間,曾替 農會爭取經費,所以我當場立即表示支持並允諾幫忙等情 (見96年度選他字第2 號卷二第2 頁),且時任觀音鄉鄉 長之張永輝又因監視器採購弊案於95年9 月28日遭本院裁 定羈押禁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 (見本院卷九第159 頁),之後於95年11月初某日,b○ ○更在其住處,向戌○○及I○○2 人提到鄉長張永輝若 因賄選遭解職,其將參加鄉長補選,並要戌○○及I○○ 2 人為其輔選,b○○且拿出前開70份茶葉禮盒,囑戌○ ○及I○○2 人發放給農會幹部,請求他們支持b○○參 選鄉長等情,已詳如前述,可見被告b○○已預見時任鄉 長之張永輝將遭解職,其有意參與鄉長補選,至堪認定。 從而被告b○○之辯護人主張,被告b○○無從預見張永 輝將被解職,自不可能透過戌○○及I○○2 人欲以致贈 茶葉賄選云云,尚不可採。
(六)再者,衡情被告戌○○、I○○與被告b○○夙無嫌隙, 其2 人在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中更係靠派系龍頭即 被告b○○全力支持而順利當選,是戌○○、I○○在農 會既擔任重要職務,又與被告b○○為相同派系,其2 人 先前在農會選舉由b○○鼎力相助,感激之情自不在話下 ,b○○又欲在鄉長補選邀其2 人分別出任競選總部農會
總召、副執行長職務,實見其等情誼之深厚,殊無甘冒偽 證刑責,故意設詞構陷被告b○○之理,況前述由b○○ 拿出70份茶葉禮盒交給戌○○及I○○2 人,並囑其2 人 發放給農會幹部,請求他們支持b○○參選鄉長,尚有使 戌○○及I○○2 人受刑事追訴之虞,甚且戌○○及I○ ○2 人均擔任農會重要職務,藉由其2 人致贈茶葉禮盒予 農會幹部進行賄選,顯然較有效果,且更能避人耳目,益 徵前揭證人所述戌○○及I○○2 人為回饋b○○先前支 持其2 人分別當選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遂應b○○之 請託,各帶一半之茶葉禮盒回去,準備分送給農會理、監 事、代表及小組長等農會幹部,藉此請求他們支持b○○ 參選鄉長補選之事實,足以認定。
(七)綜上,被告b○○已有意參與鄉長補選,並要求戌○○及 I○○2 人為其輔選,進而交付前揭70份茶葉禮盒予戌○ ○、I○○2 人,囑其2 人分送給農會幹部,藉此請求農 會幹部支持b○○參選鄉長補選,被告b○○、戌○○、 I○○3 人自具有預備交付賄賂,以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 支持b○○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證至臻明確,其等 之犯行均堪認定。至於戌○○、I○○雖已有將部分茶葉 禮盒交付予附表所示之人,惟於交付茶葉禮盒時,或因部 分茶葉禮盒並非由農會幹部親自收受或因故未遇相對人而 將茶葉禮盒自行留置於該人住處,且均未對收受茶葉禮盒 之相對人明白表示係為b○○選舉買票之賄選意思,此部 分尚不構成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賄選刑責,詳如後 述。
二、事實欄三被告k○○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收據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k○○迭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96選偵5 號卷二第249 頁,本院卷一第249 頁、本院卷六 第90-98 頁),核與證人玄○○、戌○○前揭證述情節相符 ,且有自戌○○住處扣得前開收據5 張可憑,足認被告k○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k ○○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三、事實欄四被告b○○、C○○共同交付5000元賄賂予R○○ 部分:
訊據被告C○○固坦承96年2 月初被告b○○搭乘P○○駕 駛之賓士自小客車至其住處,b○○離開後,伊於茶几上發 現信封內有5000元,嗣後有將該5000元交付予R○○,並請 R○○將家中4 、5 票撥給b○○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不 知誰將裝有5000元之信封放在桌上,誤以為是b○○給的, 是伊自己的意思要將該5000元交給R○○云云;被告R○○
亦坦承有收受C○○交付之5000元,惟辯稱:因為身體不佳 又沒工作,伊以為該5000元是C○○接濟伊云云;被告b○ ○辯稱:伊並未交付上開5000元賄選云云,被告b○○之辯 護人則主張:該5000元是b○○離開後才發現,係C○○誤 認是b○○所留,實為C○○之雇主吳隆道支付予C○○之 薪資云云。經查:
(一)被告R○○、其配偶廖明珠、其父陳統、其母陳卓宇妹、 其子女陳偉傑、陳偉凡、陳心怡共7 人均設籍於桃園縣觀 音鄉○○村○○○街155 號,確均為96年2 月10日舉行之 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之有投票權人,有全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選偵字第5 號卷三第29頁),堪予 認定。
(二)b○○將內有現金5000元之黃色信封置於C○○住處茶几 上,請託C○○轉交予R○○,且約定R○○及其家人投 票支持b○○,C○○亦依約將該5000元交付R○○,R ○○收受5000元後當場應允投票予b○○等情,業據證人 C○○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首並具結證稱:96年2 月初接 近中午,P○○駕駛黑色賓士載b○○到我住處,b○○ 見我沒有煮飯吃,叫P○○回競選總部拿便當給我吃,當 時b○○告訴我,評估大潭村要贏對手300 票他才能當選 ,他希望全力衝刺替他拉票,而大潭村R○○父親陳統是 支持他們宗親陳奕欽,R○○則是我小學同學,b○○要 我去挖他家的票,等P○○拿便當回來,我到門口去接便 當,隨後b○○也從我家走出來,當他們都離開後,進屋 發現客廳茶几上放一個黃色小信封,內裝5 張1000元共50 00元;於同年2 月初,我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 R○○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在觀音鄉○○○ ○路農會旁見面,並告訴R○○這次觀音鄉長補選,希望 他們全家7 票中,至少有4 至5 票來支持b○○,R○○ 表示憑他跟我的交情,他們家會支持b○○,但他爸爸老 一輩的人還是支持他們的宗親陳奕欽,年輕一輩的應該沒 有問題,我當時拿現金5000元,並告訴R○○這是現金50 00元,請投票支持b○○,R○○則表示「好」(見選偵 字第5 號卷三第22頁-25 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b○○跟P○○去找你時,家中除你之外,有無其他人 在?)無;(P○○離開你的住處,這段期間,b○○在 做什麼?)b○○跟我說他評估大潭村要贏過對手300 票 才有機會當選,要我幫他拉票;(你有無答應b○○要幫 他拉票嗎?)有的;(既然b○○沒有跟你談到錢,為何 打開黃色信封後發現裡面有5000元,你會想拿給R○○,
為何你會有這樣的聯想?)我當時認為是b○○放的,因 為當天就只有b○○跟P○○去我家;(為何不會聯想到 是你太太要你拿5000元去付帳單,而想到是b○○留下來 的信封裝有5000元?)因為那個信封我是在他們離開以後 才發現,所以我認為是b○○的錢;(當你要求R○○支 持b○○競選觀音鄉長補選時,R○○如何回答你?)他 說「好,沒有問題」;(你是在b○○跟P○○來到你家 後多久,跟R○○碰面?)隔2 、3 天,但是詳細時間記 不起來(見本院卷第303-310 頁)各等語詳盡;且證人R ○○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96年2 月初C○○拿現金 5000 元 給你,要你們家投票支持b○○?)是;(你們 家共7 人,為何只有給5000元?)因為C○○知道我們宗 親是支持陳奕欽,不可能7 票都投給他,他叫我撥5 票投 給b○○,才會給5000元;(他約在何處交給你錢?)在 觀音鄉○○路農會前面;(C○○交給你5000元之前,你 是否要投票給b○○?)沒有,之前我們是支持宗親陳奕 欽;(C○○給你5000元,你是否有答應要改投票給b○ ○?)是,因為剛出院,經濟不是很好,才會答應等情( 見96年選偵字第18號卷第5-6 頁),互核上開證人不論就 交付時間、地點、金額、交付金錢目的均相互一致,自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