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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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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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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