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973號
SCDV,98,補,973,200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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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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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
    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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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