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零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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