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成建設有限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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