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360號
SCDV,98,司票,1360,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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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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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